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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增强城市竞争力,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加快提升步伐。

第三条 凡在铜陵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四条 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现代物流业

1.对投资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3%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投资物流园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8%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创办物流园区及港口企业,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扶持。

4.支持物流企业实施物流信息化项目建设。对面向社会提供物流信息交流、物流交易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信息化项目,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款和基建工程投资)给予8%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建设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库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参照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

6.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自设立年度起,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前三年给予7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

7.对新引进的主要业务在外地的物流分公司,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补助。

8.对重大物流招商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9.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照章纳税的物流企业,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实行分档分比例扶持:

(1)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下同),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5%给予扶持。

(2)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2亿元,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6%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7%给予扶持。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7%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9%给予扶持。

10.对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航运企业普货船舶载重吨比上年净增达到1万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5000吨)及以上的(不含本市范围内过户运力),一次性给予20元/载重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30元/吨)的扶持,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1.对物流园区内的物流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三年内租用园区办公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租用园区仓储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2.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3.对采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专业运输模式的物流企业,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给予5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4.对物流企业争取其他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给予4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5.按照“稳定存量、激活增量”原则,对我市消耗本地资源较大的重点企业物流激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16.对已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按照其2014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下同)按50%奖补;每超基数20%为一个激励档次,每档在基数内奖补比例基础上增加5%,最高奖补80%。

17.对新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100%、80%和50%比例奖补;以后年度按前三年形成的平均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基数内和超基数部分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18.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兑现政策不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承担的,由企业直接向县(区)物流管理部门申报。

19.对当年从铜陵港直航的进出品散货,给予货物在铜陵报关的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分别按每船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以船舶进港海事、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20.对在铜陵报关的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按其当年从铜陵港进出口集装箱货运量,每重箱补贴100元(即年完成400个或400个以上重箱的企业均有资格申请,以铜陵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21.对当年从铜陵指定口岸进口通关的外贸经营企业(不分市内外),按其进境水果(粮食)实际进口额(以铜陵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每1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金融业

22.新引进(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的50%。

23.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担保额度由市级联席会议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税融通”企业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三)电子商务

24.对企业通过B2B、B2C、C2C、O2O等形式开展电子商务,年在线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5.对经认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前3年每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6.对依托我市实体市场、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务集聚区,及承建电子商务铜陵特色馆、铜陵产业带和O2O交易平台(同城购)的,经市政府同意,采取合同约定方式,给予招商营销、公共设施建设等运营补助,补助期3年,单个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为50万元。

第一年:对平台投资5万元以上的按认定投资(指设备、软件开发,不含土地、房地产)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第二年:对年交易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补助20万元,交易量1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30万元;第三年:平台交易量3000万元(含)以上、成为统计“一套表”限上企业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

27.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服务外包

28.对经认定承接国际的服务外包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商贸服务业

29.对我市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建设项目促进农产品销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列入市民生工程的,按民生工程政策给予奖补;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通过验收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0.经市政府同意,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年销售额亿元以上商品市场,被认定实施“统一核算、统一统计、统一纳税”(以下简称“三统一”)的,奖励运营公司180万元,分3年平均兑现。鼓励现有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综合性市场按商品类别分类组建实施“三统一”的运营公司,对新组建的公司,前3年每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100%给予奖励。

31.对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入驻经营户15家以上且入驻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10家以上的,第一年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入驻企业及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2.对铜陵市快递企业在辖区内建成的标准化快递服务站给予每个2万元的补贴。

33.对规模快递企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机,按设备购置款的8%,每台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标准的补贴。

34.对辖区已建成的区域性分拨中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35.重点对基层供销社发展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电子商务等流通服务体系,网点、储存库、冷链配送中心、市场、服务场所等建设、改造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和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的原则,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6.通过技改扩大规模提质增效1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考评验收后,按照投资额2%以内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主食厨房”加工企业,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标准,主食厨房直营店门点,按每个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店,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万元标准,“放心粮油”经销点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标准;对规范经营3年以上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考核验收并重新认定资格,按不超过0.5万元标准奖励。财政专项资金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六)对外经贸

37.推进开拓国际市场。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上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参加境外重点商品展的,市财政配套对每个展位(含1名参展人员)补助1.5万元;参加境内广交会、华交会的,每个展位补助0.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

38.帮助降低出口风险。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财政配套按实缴保费的30%予以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

39.推动优化贸易结构。在本市纳税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自用,商品海关编码以8、9开头)和高新技术达1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2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贴息人民币20万元;企业获得产品国际认证或商标国际注册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补贴认证(注册)费0.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市财政对生产性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铜基新材料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同一商品不重复奖励)。

40.鼓励双向投资带动。对新引进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外贸进出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在本市实际缴纳税收的进出口企业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我市企业“走出去”投资生产、营销、资源开发基地,带动我市设备和物料出口以及原料进口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其中,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200万元,由市财政与县(园)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对中小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基准贷款利率补助40%。构建合作平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

41.强化外贸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将全市外贸发展目标分解下达给铜陵有色公司、县(区)和经开区,对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对铜陵有色公司完成年度目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超额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年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对出台财政扶持外贸政策的县(园)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42.帮助我市境外发展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境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及省外经贸项目资金的支持。同级受益财政按我市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和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补助额的50%对其再次给予补助扶持,单个项目一个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加强对我市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指导,落实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抵免政策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利用外资

43.奖励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将重大利用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纳入市财政“3+5+X”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第一个纳税年度,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其中,对下列三种类型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投资主体为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类别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

(2)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的项目;

(3)外资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且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44.鼓励企业加快落地投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按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额的2%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即500万美元按2%折合人民币,奖励相应数额人民币,下同),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45.鼓励企业进行再投资。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企业的生产型外资企业,由所在县区(园区)按再投资额的3%折合成人民币给予奖励。

46.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对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引进入驻外资经营户15家(含)以上的,第一年给予招商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二、第三年入驻外资经营户数分别较上年增长10家(含)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园区)按1:1的比例承担。对符合本条款鼓励方向的其他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参照执行。

(八)会展经济

47.对凡在我市举办,由市及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或主办,正式展览时间在3天以上,室内展览面积在1万、2万、3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的国内、国际大型专业性展会,分别给予主办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贴。全年补贴总额100万元。

(九)养老服务业

48.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气、互联网、有线电视等价格收费,按《关于协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市政府2010年第7期)有关规定执行。

49.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70%;补助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同时,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社会力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经民政部门认定,对起草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以及通过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确认的社会团体、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予以奖励。

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

(十)文化产业

50.扶持原创文化产品。对在国内院线、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影视动画作品,每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原创舞台剧在国内外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10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开发建设网络游戏运营平台或原创网络游戏,分别给予每款10万元。

51.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对新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层4万元;对参加市组织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给予每次最高10万元资助;对获评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推荐的优秀文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纳入文化惠民消费季的音乐会、演唱会以及书画艺术展览等重点文化活动,按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鼓励文化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2.奖励重大文化品牌。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奖励1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市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

(十一)旅游休闲业

53.我市旅游企业集中招徕游客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一夜的,按团组核定每名游客30元/天,对组团企业给予补助。

54.支持城市旅游品牌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省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省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省级旅游示范村、四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评为“安徽省必购旅游商品”或“安徽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55.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项目开工后,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文化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一)对年实现零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0%以上、年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5%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2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3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50万元。

(二)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度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5%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10万元。

(三)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已列入统计库的限上零售业(含大个体),且当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按照当年新增的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和餐饮店(其单个店面积不少于200m2),一次性给予每个店2万元的奖励。

(五)对当年实施“一套表”直报并纳入市统计口径的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含大个体)的主要负责人奖励4万元,由市财政分2年平均兑现,次年奖励须企业(含大个体)主营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才予兑现。

(六)对实施“一套表”直报5年以上且近3年营业额、地方贡献持续增长的企业(含大个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对总部在外地市的在铜企业,当年直接纳入本市统计口径、年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八)对被列入市亿元以上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新开工的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信息、研发创意、服务外包及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政府投资),经审查认定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款),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对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所获拨款资金总额2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推进服务业集约化发展。对新获得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重点)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5 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责任。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行业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行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核程序的复查。

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审批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资金外,列入黑名单并按照《铜陵市涉企财政资金黑名单管理办法》执行,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县(园)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县(园)区要足额配套到位,对未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进行扣款。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已明确规定外,市与县(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其中涉及企业地方贡献奖励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奖励额度最高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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