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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铜发〔2012〕9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发〔2016〕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依法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四)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投资奖励、以奖代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从技术改造,规模扩张,技术创新和两化、军民融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企业管理及上市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

第五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重点支持符合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对总投资500万元、设备投资100万元(含税)以上,纳入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凡当年新增设备投资,按8%比例(军民融合项目按10%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一)凡现价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现价产值首次过百亿、过千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凡当年新进规模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小巨人”企业年度综合排序前5名的进行奖励,其中:排名第一的奖励20万元,其余的各奖励15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30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积极推进企业融资。

(一)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再融资额1%的比例、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募集资金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5:5分担。

(四)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享受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及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中央、地方财政各25%)予以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贴息累计次数可不超过3次。

(五)对中小微企业“税融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六)凡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同级财政补贴担保机构0.2个百分点。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两化、军民融合。

(一)凡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奖励20万元。

(二)凡新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

(三)凡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及智能制造项目,按照项目信息化、智能化部分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以及安徽省质量奖、市级管理创新年度综合评审排名前四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获得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的,奖励50万元。

(五)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以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版权局新认定的软件著作权,每个奖补1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

(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最高奖补70万元。

第十一条 推进工业绿色制造。

(一)对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认定的项目完工后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其他行业节能示范和节能产业项目,按照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

(二)对于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10%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凡是通过市经信委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通过省级节水型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凡是通过市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循环经济科技攻关等方面的项目及重大循环经济专项活动。每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以支持项目建设为主,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示范带动作用确定支持额度,采取贴息、补助、奖励方式,单个工业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农业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科技攻关类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一)铜矿、铁矿、硫铁矿、铅锌矿、金矿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40万元给予奖励;

(二)石料矿山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20万元给予奖励;

(三)小砖窑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核定门数每门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于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并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挂牌验收的,奖励矿山企业20万元。

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县(区)政府已兑现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的,可冲抵承担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建或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凡认定为创业者及初创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并提供有关基础性服务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创业园),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三)凡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信息、融资、管理、培训等服务的,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及服务质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的补助20万元、省级的补助15万元。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县(区)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市直相关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市直相关部门申报,审核结果提交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市直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渠道分别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其中企业设备补贴、节能、信息化及智能制造投资、资源综合利用、平台投资类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汇总市直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分别在市直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已享受国家、省奖励、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市级奖励、扶持(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以上政策资金中,除明确奖补资金由市及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外,其余均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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