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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在专项资金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新型农民培训、农村饮用水安全等省级民生工程项目市级配套,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生态林业发展、菜篮子产业提升4大领域。具体为:

(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1.促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加工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争取到国家、省500万元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单位,按上级资金规模的8%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促进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开展蔬菜钢架大棚补贴:钢架大棚(集中连片1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0元;连栋温室每1000平方米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促进设施水果产业提升: 标准化设施水果基地亩补助2000元;水果连栋温室大棚设施基地每1000平方米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增的省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家、省农业、林业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或省农业部门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加工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农业创业带头人的,每人奖励0.5万元;新获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创建示范主体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农业部认证或复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按铜陵市农产品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执行;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对获得省农委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励5万元;对参加农业部或省政府组织的农交会,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次奖补0.5万元,其中获得国家级认定的金奖产品,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促进服务体系建设

5.实施农业机械化及农村清洁能源推进工程。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项目:开展农机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平安农机创建,每个项目分别补助标准6万元、12万元。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发展:通过考核评比选定农村生态家园示范点(片)进行奖励,每个奖励10万元 (含农村能源服务网点建设户用资金10万元) 。

6.加大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实施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项目,每个项目补助4万元。

7.促进粮食生产绿色提质增效。绿色提质行动:创建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面积1万亩,示范区严格按要求安装太阳能杀虫灯,性诱剂,按50元每亩兑现绿色防控示范补助;示范区通过推广有机肥使用,按50元每亩兑现补助。绿色增效(优质大米)行动:补助4家加工企业,每家15万元。

8.实施农业排涝水电费补贴。按《铜陵市市级农业排涝电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17〕17号)给予县(区)及普济圩农场相应补助。

9.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成本。对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劝耕贷、无担保无抵押)并如期偿还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国家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劝耕贷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以外,其他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10.壮大集体经济。通过实施“三变”改革试点,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在村级申报、乡镇筛选、县(区)初审、市级复审的基础上,安排5个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每个项目财政补助4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三)促进菜篮子产业提升

11.促进蔬菜产业提升。实施伏缺期蔬菜补助1500亩(集中连片不低于50亩), 每亩补助1000元, 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开展生姜有机肥补贴1000亩,每亩500元。

12.促进水产业提升。新建标准化渔塘1500亩(含池塘循环流水养殖系统建设、新建工厂化水产养殖设施),验收合格,每亩标准化鱼塘补助2000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实施稻渔综合种养双千工程示范工程(集中连片规模100亩以上),对主管部门认定并验收达标的稻渔综合种养实施主体每亩补助500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创建并获得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资格的,每个基地一次性奖补5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建设:建成并获得省级水产良种场资格的,每个基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13.促进畜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创建标准化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场,每家补助15万元;实施媒鸭稻田养殖,对于承包稻田100亩以上,每亩稻田养殖媒鸭15—20只的经营主体,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四)促进生态林业发展

14.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在享受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的同时,市财政按以下标准奖补:(1)营造林。一般人工造林100元/亩、石质山造林160元/亩、油茶等木本油料造林额外奖补100元/亩;退化林修复60元/亩、中央森林抚育、省级森林抚育片12元/亩。市、县(区)1:1.5比例配套。(2)森林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的,分别奖补20万元/个、10万元/个;对规定补助期内及新增的森林长廊使用农民耕地按照300元/亩标准,补助5年。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

1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继续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国家、省级、市级公益林分别按每年每亩20元、18元、15元标准补助(包含中央、省财政补助)。

16.油用牡丹产业发展。按《铜陵市促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办〔2013〕97号)给予相应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一)申报。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各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审批。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下达专项资金或直接支付。奖补类项目资金市财政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通知后20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或单位、企业、个人;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及资金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可根据产业特点制定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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