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专利申请好处多,先读懂审查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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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2.15
我们都知道,专利在申请提交的过程中,不是所有的申请都会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提交后期,会出现补正或者审查意见。如果是出现补正,只需要就补正的内容就行修改;如果是审查意见,就需要对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进行答复。
很多申请人认为,专利在后期出现的问题只需要代理人答复就可以,其实不然,对于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有些时候属于该专利技术领域人员才能知晓的技术,需要申请人就该技术领域的审查意见作出答辩,代理人并不会精通所有领域的知识,首先得认清这一点,然后,审查意见在答复的过程中,需要知道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指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会写明审查员对申请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
在经过修改的审查文本,审查员也可以针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可以评述该修改前提交的文本,也可以评述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根据原申请文本的记载唯一可能选择的技术方案。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继续进行实质审查后发出的。而且,在继续进行的实质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发明进行补充检索。
1、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条件
在继续审查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审查员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1)审查员发现与申请主题更加相关的对比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评价。
(2)在前一阶段的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
(3)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之后,审查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审查意见。
(4)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是修改后出现的新的缺陷,审查员新发现的缺陷以及已经通知过申请人但仍未完全消除的缺陷。
(5)审查员打算驳回的申请,但在此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向申请人明确指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2、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审查员在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的基础上确定继续审查的文本。如果确定的审查文本为一个修改文本或者审查的是一份分案申请,则首先要进行的审查是确定申请人对申请文本的修改是否超出《专利法》规定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因此在修改文本的过程中,一定不要让修改超出申请的文本。
a、未提交修改文件
如果申请人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而未提交修改文件,审查的文本一般为前次审查所针对的文本。但如果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放弃最近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则审查员可以接收申请人的意见,并以申请人指定的之前可以接受的文本作为继续审查文本。
b、提交了修改文
如果申请人在陈述意见的同时提交了修改文本,审查员首先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员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修改文本之后,未作出后续审查意见或者结论之前,再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则应当在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件基础上确定继续审查的文本。
申请人只有充分认识审查意见的前提下,才能充分的对审查意见作出答辩,提高授权率,而并不仅仅是代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