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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答复中对听证原则的运用思考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6.15

  专利答复对专利授权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很大部分专利能否授权关键在于如何进行答复,其中在答复中对听证原则的合理使用,会对专利答复授权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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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答复审查过程中,只有正确理解了听证原则,才能知道审查员会不会驳回你,审查员接到你的答复之后会有什么反应。换一句话说,如果你不知道听证,不会用听证,就不能知己知彼,答复效果往往都是差强人意。
  听证原则的概念在审查指南中有规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2节规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简单来说,就是审查员在驳回案子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不告诉驳回案子的理由,就突然驳回了。或者说,驳回之前,要让申请人知道是为什么驳回,至于具体答辩不答辩,或者答辩的对不对,都先不管,反正得需要告诉申请人,驳回的理由依据。
  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行政执法行为,为了避免行政乱执法,就规定了行政听证。专利上的听证原则就是行政听证在专利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分析了解了听证原则之后,在专利实践中就要知道如何运用该原则。对于听证原则的运用,在答复修改中有如下几种表现方式:
  方式一:每次都修改权要,至少文字上要有所体现理由是:修改权要了,就是新的事实了,就满足听证了。
  方式二:为了满足听证,应该是审查员没有评述过的权要举例分析,例如:
  原申请:权2引权1、权3引权1,权4引权3;
  修改后:权1+4;权1+2+3;权1+2+4。
  方式三:一通可以不修改权要,但是二通之后一定要修改理由:如果二通不修改,此时审查员一般不会再给你发审查意见了,因为已经满足听证原则了,此时,就是授权或驳回的结论。此时,为了降低驳回风险,一般需要进行修改,除非有百分之百的授权把握,或者就准备驳回复审。
  方式四:由于后面程序节约原则越来越重要,所以,越到后面越重视修改的幅度。听证不是无限的,三通之后审查员就更多考虑程序节约原则了,就可以不考虑或少考虑听证,直接驳回案件。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更好的了解听证原则的意义和运用,从而提高答复效果。也只有通过对听证原则的深入了解,才能更好的进行专利答复审查,从而更好的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权利。因此在选择专利专利答复时需要选择对该内容理解较深的代理人及相应事务所进行操作,从而提高专利的授权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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