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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2.28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池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通过省科技部门审核并确定补助的,参照省标准进行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统计部门核定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 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先行支持。

(四)奖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奖励研发团队。

(五)奖励科技奖。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六)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估认定后,市产业发展基金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市产业发展基金进入科技团队创办或共办的企业满5年后,依法按合同(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退出。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七)支持校企联合成立企业。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我市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30%的,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内高校院所在池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5%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50 万元。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 1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九)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五、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

(十)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 对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十一)支持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 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并拓展险种范围(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十四)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八、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十五)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十六)支持农业创新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七)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十、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十八)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2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用于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人进行奖励。企业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对本市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应用。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利息1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1.5万元。

十一、其他

(二十一)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二十二) 本政策兑现的奖补扶持资金,由市及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1︰1比例承担,但本政策第(三)条的支持资金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本政策第(一)、(八)、(十一)、(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市开发区和市本级的创新主体按创新券制度执行。

(二十三) 本政策奖补、扶持的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其中纳入省级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半导体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在省专项引导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中列支。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

(二十四) 此前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五)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每年对政策施行后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十六) 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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