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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2017年促进自主创新政策事后奖补资金实施细 则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11.29

 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长丰县加快产业发展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长政〔2017〕11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7年11月,2018年6月,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顺延,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点

集中申报受理地点为县科技局。

三、审核时限

    县科技局负责政策兑现受理,并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相关申报材料。材料审核时间原则上自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结果在县科技局网站、《长丰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政府审批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基本条件:适用对象为在本县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申请项目在本县组织实施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户籍在长丰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于专利资助条款)。

    申报基本材料: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申报条件,一是提出书面申请,从县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二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是提供相关必备证明材料。

1.政策第5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项目技术研发费用(不含设备购置费)进行单独明细核算,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行业较高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相关材料: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税收达100万元,当年企业研发项目(税务部门备案的加计扣除项目)立项报告及立项批复,企业研发项目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项目成果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出具相关证明等。

2.政策第5条: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对当年认定为科技型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贡献地方财力新增部分50%给予奖励。

相关材料:当年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为科技型企业批文,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

3.政策第5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企业向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大学科技园等有偿预订研发一批科技成果和转化技术。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同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经认定后按实际交易额的30% 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相关材料:当年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有偿预订国内外科技成果和转化技术,需要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相应的技术费(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外文版技术合同需由买方翻译成中文版并加盖买方单位公章。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清单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单项技术合同2017年度实际已支付金额500万元及以上,依据转账凭证);企业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当年销售收入到2000万元以上,税收达50万元以上),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第5条:加强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市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股权投资。

相关材料:项目立项批文,项目资金到位进帐单等相关材料。

5.政策第5条:2017年获批准(备案)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相关材料:当年获批准(备案)的企业批文、证书、文件等。

6.政策第5条:对企业获得国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相关材料:当年批准文件和证书(科技进步奖企业须排名前二位)。

7.政策第5条:当年认定(备案)为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企业、市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相关材料:当年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8.政策第6条:对企业新认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分别给予专利研发管理团队(个人)每件5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对全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10件、1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申请发明专利(需电子申请)进入实审阶段达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6万元、10万元;当年被确定为省知识产权贯标(试点)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奖励5万元;被确定为市知识产权贯标(试点)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奖励3万元。

相关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申请通知书、实审通知书、收据、文件等。

9.政策第8条:当年认定(备案)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上级奖补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资助50万元运行经费;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相关材料:获批认定文件、证书等。

10. 政策第8条:对企业新建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相关材料:当年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认定文件,按其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奖补,以所提供的发票等为准。

11. 政策第8条: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5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按当年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相关材料:当年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文件,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5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达1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服务对象达2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服务对象达3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投入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奖励;提供服务对象,开展研发和测试2万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单,发票等为准,相关材料。

五、附则

1.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本细则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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