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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申请补贴奖励及条件类型指南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5.08

关于芜湖市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政策 是怎样的?本文将为大家带来关于申请补贴奖励及条件类型等等内容,具体详情大家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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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 给予补助,最高可达 500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高企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 10%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20万元。对列入市" 瞪羚 "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 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以上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市研发支出和研发支出强度"研发双 50 强企业 "分别给予前10名各 50 万元、后40名各 30 万元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 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企业单位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 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协同攻关。通过"定向委托 "等方式,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聚焦全市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组织开展"卡脖子 " 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协同攻关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10项,按照每个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50% 给予补助,滚动支持不超过 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达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实施雏鹰培育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当年毕业企业,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 100家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创新创业资助,用于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6.建设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培养为一体的重点研发创新平 台,支持重点产业提升"攻尖 "行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 202014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支持,对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 2000万元的运营奖补,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研发投入不超过 30%的补助,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 100%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产业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 对其用干科研业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市)、区按 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 、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力度。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最高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

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 20 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 50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推进科技成果" 三权 "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 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

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可以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芜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 1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10%奖补,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 500万元(含)5000 万元、 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 2% ,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 万元奖补 ;对登记额1亿元(含)— 5 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 ;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

策条款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 万元运营启动经费。每年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档给予最高 30万元资助。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芜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 ,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支持本地企业联合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 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1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 1;1给予奖励。以上奖金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3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6.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 万元、6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 ;"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 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 芜湖智造 "品牌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主导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 120万元、50万元、 30 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0万元 。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 15万元、10 万元; 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奖励 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30万元和 20万元、 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 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支持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创造。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0.5 万元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以上、 20件以上、30件以上且当年维持有效期达 5 年以上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10万元、20 万元、 30万元。对当年维持有效期达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国外授予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 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 当年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每件奖励 1万元

(与发明专利不重复享受)。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 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支持,补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 2 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 10万元。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 1000 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服务平台发展。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20万元和 20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国家和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20万元、15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 TISC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分别给予 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

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及以上的前 10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机构的,且当年通过质押融资等培育高价值专利50件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中心5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9.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 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再给予一定补贴∶( 1)拟在境内上市的(含北交所)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 ; 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 挂牌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分别给予 4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按 1600 万元补齐奖励,鼓励企业将其中 400万元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 )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奖励,阶段划分和标准由载体单位协议约定。(3" 新三板"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 30 万元、第四年 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 4 )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 50 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5 )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 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 "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 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 对企业以商标权、 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 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以及融资保证保险等,给予企业保费总额 30%一次性补贴。 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 5%的,给予保险机构 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22.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50 万元( 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 3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 5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 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rc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3.科技支持乡村振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0 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组织的定期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50 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 30 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1 0.5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 1 1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5.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当年服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通过数(其中新认定企业不少于 50% )进行奖励,,达20家的奖励10 万元,每增加 1家奖励额度增加0.2万元,最高 30 万元。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 50家、100 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 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 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 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产业创新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7.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贷款贴息、担保贴费、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和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创新资源布局、重点研发平台能力提升、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示范等科技活动。

28.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市)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

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9.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深入推进" 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 度。建立健全 "互联网+政务服务 " 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 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 政务服务运行平台,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则

30. 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沿区、繁昌区)按28 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 比例承担。高校,市本级以上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运营奖补等资金分担比例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1.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2. 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

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 2022 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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