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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时间和认定补贴要求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2.07

2022合肥市 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 通知如下,还请在时间2 17之前提交,具体科技企业 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条件要求和补贴内容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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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经国家、省、市、高新区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税务、统计、工商关系须在高新区,且孵化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申报要求

采取“线上+线下申请”的方式,首先登陆合创汇官网,点击导航栏“双创载体”板块进行登录,在绩效考核模块按照表单要求依次填报,其中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2022年总结及2023年计划模板(见附件2 ),内容核对无误之后进行提交,系统提交截止时间为217日,并导出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进行打印装订,纸质材料盖章一式一份于 220日前报送至科技局1001 办公室。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 (简称 “双创载体”) 在培育新动能、育 成新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 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 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 300 )、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 通知》 (国科火字〔2017120 ) 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皖科区〔2020 21 ) 等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载体 ( 包含:众创空间、孵化器、 加速器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 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 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区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 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展 “众创空 间——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

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 发展。

第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实行备案制, 科技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认定备案评 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 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 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 间。

() 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 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 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500 平 方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场地属自有 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 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5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 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 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 向创新创业者

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 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 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不少于 3 人。

() 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 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 支持和融资服务。

() 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 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 3 名较为成 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 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 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 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 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业沙龙、 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 6 次。

() 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驻 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4 家。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 发、办公场所, 以及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 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 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 数比例不低于 20%

() 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 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 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区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

第六条  区级综合孵化器备案条件:

() 备案范围: 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 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 高新区的独立法人 ,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相关运营主体及 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 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

()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 5 人,专 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 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团队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 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 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可为科技 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 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75%

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 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 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 3 处,各孵 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 内。

()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不低于 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 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 数比例不低于 20%

() 在孵企业数不少于 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 业不少于 2 家。

第七条  区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 7 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 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 且每千平方米 (实际使用)

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第八条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 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 地内,属迁入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 地址迁入孵化器;2) 迁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超过两年,但税收贡 献高于 500 /平方米 ;3)迁入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 质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 需求。

第十一条  区级加速器备案条件:

() 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 ,且场地

位于高新区。

() 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 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 有国际视野, 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 团队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 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 职工作人员) 占团队总人数 80% 以上。

() 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长科技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 75% 。场地属自有物业 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 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 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 用途。

() 配套服务设施齐全 ,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 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 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 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 ,并建有 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 场地总面积在 2 万平米以上低于 5 万平米的,入驻 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场地总面积在 5 万平米及 以上,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20 ),与加速器紧

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 5 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 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 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 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 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 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十二条  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 须具备以 下条件:

() 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 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 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 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 (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 规定的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 1000 /m2  (场地面积大 于 5 万平方米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 800 /m2 )

( 2 ) 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 得过 200 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

第十三条  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 序:

() 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 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 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 区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 况进行综合评估。

() 对通过评估的单位, 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 长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双创载体。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参与年度绩效考核的双创载体包含:经国家、省、 市、高新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 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六条  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当年至 少新增引进一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且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达30% 以上,否则取消其年度绩效考核参与资格。

第十七条  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若连续 三年处于同一层级未实现级别晋升,从其认定的第四年开始取消 其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参与资格(国家级孵化载体除外 )

第十八条  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 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服 务团队等情况。

() 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 业服务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 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 年新增创业团队转化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孵企业当年 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双创赛事、当年新引进科技成 果转化企业数、当年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等情况。

() 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双 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 扣分项。相关专项工作配合不积极的,酌情扣分 (通报 一次,扣两分)

()加分项。载体或其在孵企业当年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以上研 发平台资质。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 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服 务团队等情况。

() 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 业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 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培 育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企业情况、在孵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 数量、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 当年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在孵企业参加双创大 赛等情况。

() 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双

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加分项。载体或其在孵企业当年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以上研 发平台资质。

()扣分项。主要包括载体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流失 情况 (清退低质低效企业除外) ;相关专项工作配合不积极的, 酌情扣分( 通报一次,扣两分)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程序为: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向区科 技局报送考核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合 评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 (孵化器评分前7名、众创空间评分前5 ) 、良好(孵化器评分第 8-15名、众创空间评分第6-10) 、 合格(参考分值为50分以上 ) 及不合格(参考分值为50 分以下) 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 园区部分条款兑现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严重弄虚作 假的,年度考核直接计入 “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年出现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 况的载体,综合考察其实际发展情况,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于整 改不善的,取消其区级备案资格和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相关政策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肥高新区当年实际政策条款,在房租 补贴、资质荣誉、培育高企、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双创载体政 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双创载体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中出 现重大事故,一旦出现被区级及以上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 等情况,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推荐国家级、省级认定和绩效 考核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双创载体的服 务、管理、统计、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统计、绩效考核和政策兑现工作,

“ 合 创 汇 ” 网 站 进 行 线 上 申 报。   (具 体 网 址:

,点击 “双创载体”板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2022 6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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