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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质量奖、标准化、知识产权等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11.24

铜陵市郊区扶持区内质量提升发展,对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缺陷产品召回 等给予资金奖励,下面就来看看政策全文,有想要申报其中奖励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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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修订)等五个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20 6 号)、《中共铜陵市郊区区委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推进落实意见》(郊发〔2017 45号)以及《关于印发郊区贯彻落实< 铜陵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意见 >的通知》(郊发〔2018 71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予以制定。

 

第二条 本奖励扶持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本奖励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奖励扶持范围

 

第四条 本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重点支持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缺陷产品召回。具体为:

 

(一)质量品牌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市政府奖励资金 50% 的配套奖励。

2、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15万元奖励。

3、对新获省级及以上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给予 万元的奖励。

 

(二)标准化

1、除经信部门主导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外,对主起草(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 万元、15万元、10万元、 2.5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排名2 5 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2.5万元、6 万元、 4万元奖励,同一项标准有两个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一个单位给予奖励。

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2.5万元。

2、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分别奖励7.5 万元、5万元。

3、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的AAAAA AAAAAAA AA级确认单位,分别奖励7.5万元、5 万元、3万元和1.5 万元。

 

(三)知识产权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2、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 2.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 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市、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 万元以上,含 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第三章 奖补政策的申报、审核和兑现

 

第五条 扶持政策的申请 / 审核和兑现

(一)申请

1、申请人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辖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单位。

2、申请人凭当年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及时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规定支持范围。

4、当年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事件或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相关奖补政策。

5、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审核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

 

(三)兑现

对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  5 年内不得申报本规定奖补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区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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