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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项好处!安徽省集成电路企业税费申请速看!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8.09

目前,在安徽省集成电路企业申报被关注比较小,其实安徽省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好处比较多。一起来看看安徽省企业可以申报哪些安徽省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好处?有疑问的可以咨询:0551-65300518  或 直接拨打198 5510 8681

一、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 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 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 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

二、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 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 依据 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

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 〔2011〕 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 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 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17 号)

三、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 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 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 口商品 目录》 和《进 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所列 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 首台设备进 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 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 口环节 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 自首台设备 进 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 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 口 新设备进 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

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 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 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 级(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下同) 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 务局。

2.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 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 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 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 口设备时间、年度进 口新设 备金额、年度进 口新设备进 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 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 厅(局) 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 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3.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 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

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

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由企 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4.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

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 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 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 函告企业 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 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 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 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 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 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5.享受分期纳税的进 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关区内申报进 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 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 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 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 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 已进 口设 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 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 4 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 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 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

四、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 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营业) 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 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 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 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 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号) 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五条

五、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营业) 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 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 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 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 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 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 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号) 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五条

六、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营业) 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 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 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 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 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 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号) 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五条,安徽省集成电路政策热线:198 5510 8681

七、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 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

(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营业) 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 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 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 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 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 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 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 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 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 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号) 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五条安徽省集成电路政策热线:198 5510 8681

八、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 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 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生产的不低于 15%);

(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营业) 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九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

九、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 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 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营业) 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 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 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 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 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九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号) 第二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

十、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 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 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营业) 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 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 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 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 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九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号) 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

十一、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 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营业) 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二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

十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 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 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 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 识产权( 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 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40%;

(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 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 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

(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 设计服务,下同) 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 1500 万 元;

(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 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 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 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 1500 万元;

(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 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

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

(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 ( 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不低于(含) 1000 万元;

(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 数量不少于 5 个;

(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

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 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 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 营收)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 低于(含) 2000 万元;

(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 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 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 49 号)规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 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 前实现获利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 年前未实 现获利的, 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 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6 号) 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 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 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 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 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 第 29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 6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十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 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 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 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安徽省集成电路政策热线:198 5510 8681

(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 设计服务,下同) 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 营 业) 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 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 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50%;

(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 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 营业) 收入  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对于集  成电路设计销售( 营业) 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  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8%。

(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 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 营业) 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 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 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 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 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四条至第六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

 

十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 3 年(含)。安徽省集成电路政策热线:198 5510 8681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营业) 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第八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

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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