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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补助!安徽省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好处数一数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8.09

安徽省软件企业税费优惠六大政策,关于税费优惠,也是一种变相的补助政策,对于企业扶持力度更大,发展助力强。安徽省软件企业税费优惠六大政策有哪些?软件企业热线:0551-65300518或 直接拨打198 5510 8681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 口软件产品进行 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编者注: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 整为 16%;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 整为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 10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 号) 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第一条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依法设立,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 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 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 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 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 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软件企业热线:0551-65300518或 直接拨打198 5510 8681

(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 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 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 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 税优惠政策条件的, 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 惠。其中,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 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 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 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 业) 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 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 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 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应纳税所得额 不低于 500 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 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 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汇算清缴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7%。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 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 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 税优惠政策条件的, 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九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

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 规定取 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

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 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 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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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 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 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 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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