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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并且转让方的最大风险就是获得转让价款而受让方则面临这各种大大小小不确定的风险。安徽卧涛根据这一情况总结了商标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注意事项供大家学习交流。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如果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便商标局下发了核准转让通知,那还是会被法院以确认之诉确认商标转让协议无效。实践当中已出现了很多商标权利人内部工作人员因为控制公司公章而擅自转让商标后被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所以确认转让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商标转让合同的前提。而要确认转让方意思表示真实,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且受让方务必使转让方在合同保证条款中列明。
(一)查看公司章程,明确转让方内部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内部程序和权限
公司章程中一般都会明确规定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程序和转让限制,如果商标转让合同明显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转让协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转让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在尽职调查时务必确认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转让商标的权利限制。
(二)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
商标权属于公司无形资产,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转让的具体权限,那务必请转让人提供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那商标转让协议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在合同中务必明确本次转让已经股东会决议,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签章保持一致
所谓签章保持一致是指商标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商标转让申请文件上的签章与转让人当初注册商标时在申请文件上的签章保持一致。实践当中很多纠纷都是商标转让人以商标局未实质审查商标转让申请文件上的签章与商标申请时的签章是否一致就核准商标转让申请而导致自己商标被非法转让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多数情况下都支持商标转让人的此种理由并撤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行为。这是因为商标局作为商标的管理机关,其有能力和有义务审查商标权利人申请时的签章与转让申请文件上的签章是否不一致,如果不一致,极有可能是虚假转让,所以商标局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商标转让是其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就目前的审查实践,商标局自然是会核查商标转让申请文件与商标申请的文件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极有可能会对转让申请不予受理。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在实践中一个单位中有很多人可以接触到公司公章,如果是控制或是可以接触到公章的人偷偷转让商标的话 那之后被认定转让协议无效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商标转让协议中务必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的话还需要出具由公司出具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
标的无瑕疵
商标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商标权,如果商标本身存在权利限制或存在被撤销的可能,那合同履行必然受到到极大限制,甚至无法履行。
(一)商标未被质押或冻结
商标如果存在质押情况,且质押已在商标局备案,那该商标在解押之前自然是不可以转让的,即便签订了转让合同,那合同也无法履行,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商标权人由于无法偿还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冻结商标的,那转让人自然无法顺利获得商标,如果未做调查而就贸然付款,那就只能不幸的成为商标权人的下个债权人了。
(二)商标权取得方式合法,无被撤销可能
这里说的“撤销”是个广义的概念,特指商标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宣告、商标撤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申请撤销)程序中的撤销以及商标管理案件中的注销。所谓商标权取得方式合法是指商标本身不是抢先注册他人商标;未侵害他人包括著作权、商号权、姓名权等权利在内的在先权利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行为,但是如果让受让人完全通过尽职调查发现这些问题并规避这些风险是不可能的,所以唯一有效的方式是在转让合同中让转让人做出承诺商标权取得方式合法,并约定如果商标权因取得方式不合法被撤销的,转让方构成根本违约。
但关于撤三程序的撤销则具有特殊之处,所谓“撤三”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就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而转让人之所以要转让商标可能就是因为一直闲置不用,所以如果要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商标因撤三被撤销转让人就构根本违约的话对转让人是不太公平的,而且转让人也不可能会同意该条款。所以关于撤三的风险只能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人的附随义务即如果商标被提撤三转让人必须全力配合(关于撤三风险在第五部分事后风险有详细阐述)。
(三)无商标许可尤其是独占许可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商标许可必须备案,不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对方商标许可备案,那么必然会影响转让后商标的使用,如果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合同,那受让人也极有可能得受到独占合同的制约而不能再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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