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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申报范围
本政策支持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成都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申报奖励
1、支持成都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即并购方 )
并购四川省外企业 ( 即被并购方 ) 且并购完成后,被并购方总部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从省外迁往成都高新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1%给予并购方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成都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即并购方 )并购四川省外上市企业(即被并购方 )且并购完成后,被并购方总部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从省外迁往成都高新区的,在第三条基础上再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成功开展并购的成都高新区企业( 即并购方 ),并购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0 万元,按照最高不超过中介费用 50%的比例给予并购方补助。
4、 支持成都高新区国有企业与成都高新区上市企业组建并购专项基金开展市场化并购。对并购标的 (即被并购方)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从四川省外迁往成都高新区的成都高新区国有企业在并购专项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并购专项基金总规模的 30%。
5、对与成都高新区国有企业合作组建并购专项基金的成都高新区上市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 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6、对与成都高新区国有企业合作组建并购专项基金的成都高新区上市企业,若并购专项基金标的 (即被并购方)退出获得超额收益的,按照不超过并购专项基金超额收益金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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