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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出台了新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那么新的《办法》与旧《办法》比起来有哪些变化呢?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旧《办法》自2012年开始施行,此次新《办法》的出台不仅增加了专利优先审查的类型不再有专利类别"歧视",还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一、增加优先审查类型
(第65号) |
(第76号) |
第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自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应当是电子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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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新增)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新增)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新增)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
二、可提出优先审查的技术领域:
(第65号) |
(第76号) |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新增)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新增)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新增)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新增)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
三、优先审查办理所需文件
(第65号) |
(第76号) |
第七条.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8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
第八条. (一) 均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 a. 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 b.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 c.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 (二) 其他证明文件: a.专利申请案件中,还需提供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 b. 当事人提出的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中还需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 c.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中还需说明理由. |
四、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后,国知局答复期限及结案期限:
(第65号) |
(第76号) |
第十条.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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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新增)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新增)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新增)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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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终止优先审查程序的情况:
(第65号) |
(第76号) |
第十一条 后半条 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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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以下内容均新增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以下内容均新增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
专利优先审查不再只是发明专利独享,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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