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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奖补和认定条件程序整合汇集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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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奖补

合肥市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组建期满通过验收评估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试验平台建设、研发设备采购、人才培养和引进。对皖北地区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补助资金上浮20%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对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并给予资金奖励,主要用于对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激励。连续两次评价优秀的,奖励资金上浮20%

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进人才团队纳入“江淮英才计划”。

各设区市结合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合肥市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拟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主管部门发布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本省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皖北地区技术水平突出、成长前景好、带动效果强的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合肥市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采取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非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实施主体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

第十二条  鼓励本省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行业商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加快布局建设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通过属地申报。

第十五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组建方案进行初审,择优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省工程研究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 “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 2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确认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总结报告进行核实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达到组建目标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筹建期延长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一条  筹建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 “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完成筹建期任务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认定为 “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纳入安徽省创新平台序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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