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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9.30
根据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市科技局起草了《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地工作实际,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并于9月18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市科技局高新科,意见建议需加盖公章,无意见也需反馈。
附件:《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复审、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的核查、评审等工作。各县区科技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众创空间备案、复审、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的材料审查、实地核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报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六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2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五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并组织专家就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众创空间资格。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按照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
1.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绩效评价指标,每年对市级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审核。对新备案的,在备案后的第二年进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参加评价或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在申请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众创空间资格的,取消其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职尽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六科〔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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