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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9.23

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引导我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定义和功能与国家和省文件保持一致。市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四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市科技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tmis.hfkczx.com/)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二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15日前、年度材料每年1月3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建立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优秀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属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应资格的建议。

第十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对照绩效评优指标进行自查,登陆合肥市科技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tmis.hfkczx.com/)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运营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打分排名确定优秀名单。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十七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十八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十九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对于不按季度提交“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或提供虚假数据的孵化器,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失信、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不合规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允许其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要主动退回财政支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不配合退回资金或拒不退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县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审核、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县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  月  日日起实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科〔2015〕98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科〔2019〕114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合科〔2019〕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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