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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9.23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应用基础研究,着力推动原始创新和源头供给,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97”,现予以印发公布。


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应用基础研究,着力推动原始创新和源头供给,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面向合肥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的法人组织科研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与合肥市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原创性、前瞻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相关发展领域的原创性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金捐资。基金由合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合肥市财政局依法对基金的预算、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第三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网上申报,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五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科研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三)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只能申报1项本基金项目。已承担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得申报本基金项目。
第六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肥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市级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
(二)有专门的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第七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项目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已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研究课题不得重复推荐申报。
第八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按照择优原则,按程序进行审定和公示,列入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基金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资助经费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核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应符合《合肥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合财教〔2017〕979号)有关规定,列入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并及时报送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合肥市内新单位,需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合同书原定内容和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如项目负责人因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依托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终止的建议,经市科技局批准后终止项目,结余资金需退回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基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执行期到期60日前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取得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二)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结题报告需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合同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不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进行整改,2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efei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科学伦理道德、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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