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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蜀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3.29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蜀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蜀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蜀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蜀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区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及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政府投资或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四)上级政府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务求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数据资源局。

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区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区发改局负责配合区数据资源局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将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开展有关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区招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申报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

市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区信息化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数据资源局每年8月份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指南,集中受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项目主管单位,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向区数据资源局提交《蜀山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蜀山区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材料。

第九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区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

使用或部分使用区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区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系统要逐步进行迁移(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统一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有关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区财政据此安排年度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已申报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区信息化建设备选项目库。

第十二条 列入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主管单位,编制《蜀山区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区数据资源局、发改局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区数据资源局、发改局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重点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纳入投资项目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予批准立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确需建设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取消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按变更程序办理。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区数据资源局组织项目主管单位开展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概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概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区招管局严格对政府采购过程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年度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进行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下货物类项目,在区网上商城采用电子竞价方式采购;50万元以上货物类项目由区招管局申报至市级平台操作。3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如:信息化设计、监理、清单编制等)由区招管局建立限额以下定点库,区数据资源局负责提供定点库招标需求。3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由区招管局申报至市级平台操作。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采购,监理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如需开展第三方软件评测的,评测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科学测评”的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定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将合同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主管单位要按月向区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区数据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论证,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项目主管单位不得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区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确需开展项目变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蜀山区信息化项目变更方案》,区数据资源局将统一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局等集体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通过集体会审的项目,变更造价低于该项目合同总价5%的,由区数据资源局下达初步设计方案变更批复;项目变更造价超过该项目合同总价5%(含)的,由区数据资源局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期应不少于3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根据《蜀山区信息化项目验收材料规范》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区数据资源局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区数据资源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专家组会议方式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组织第三方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参与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区数据资源局向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要向区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区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凭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用时提供),分期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首次支付时,硬件设备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硬件合同额的60%;软件开发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合同额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项目尾款和监理费用。

第七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

运行维护管理,要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六条 区数据资源局组织对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数据资源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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