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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18

六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叶集区教育和科技局、开发区经贸科技局:

《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7日

 

 


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通过国家、省、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科学公正。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三)统分结合,市县联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主管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下达、评审立项、监督管理、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

(二)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六条 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市级项目立项和省级及以上项目推荐从项目库中筛选凝炼。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审定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推荐上报)的基本程序为:县区组织申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评估)、局务会审定。

第八条  市级建立专家库,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评估)等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作为咨询专家。

(三)对未能尽职尽责或有违规行为的专家、人员记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和验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计划下达、项目立项、验收结论等及时在市科技网公布。

第二章计划下达

第十条 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计划成果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通知下达后,计划成果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初步申报建议或方案,报请局领导班子研究。

第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审定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由相关科室草拟通知,计划成果科审核,分管负责人签批后印发。

第十二条  对需要与财政等部门联合下达的计划,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与财政等部门先行会商,交由局领导班子审定后,计划成果科办文,与财政等部门会签发文下达。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或)申报通知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各类项目申请条件、要求、时间、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对于非竞争性项目,县区根据下达的计划,在辖区内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限额申报或竞争性项目,由县区先行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上报。

第十五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上报的项目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法提供。所有申报的项目,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单独或与财政等部门联合行文统一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统一通过市政务中心科技局业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  受理的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请专家评审。评审会当天,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根据项目类型和数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5或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抽取形成记录,由经办人和纪检人员签字后,由计划成果科归入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对项目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制定评审表,明确打分指标,现场发放,由专家对照评审标准独立打分,综合计算,专家组给出结论意见。项目采取答辩形式评审的,申报主体通过视频或现场进行答辩答疑。

第十九条  同财政等部门共同下达的计划或需会审上报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交由局领导班子研究,提出建议立项(推荐上报)名单,并在市科技网或其他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推荐上报的重大项目,经专家评审、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市领导审定,由市科技局或与财政等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立项的项目,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市级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与市财政等部门联合行文下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对在研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自查,重点是各级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是否到位、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工作是否完成序时进度、指标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等,填写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

证明材料包括:

(一)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

(二)产品的检测报告、鉴定证书;

(三)销售收入、纳税情况等经济效益证明;

(四)人才引进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研项目,每个年度至少组织1次现场督查,并聘请财务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指导,形成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及时限,跟踪督查,并存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督查和整改结果,在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中签署明确的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抽调专业人员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由计划成果科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实施,检查情况形成记录,存入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对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可终止其项目实施,追回结余的财政资金。对终止执行的项目,记入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受理(推荐上报)该单位项目。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凡经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均需组织验收,兑现政策补助和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申请、材料初审、专家验收、材料归档、提交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程序。

项目按任务书约定期限完成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任务书约定到期超1年以上的项目,必须有经批复的项目延期报告,才可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验收承担法人责任;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对项目验收及资料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对应任务书逐一、简要说明各其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产品市场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成果推广前景的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等。存在问题及对策。

(四)项目技术报告。内容包括:从解决关键技术角度,阐述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相关技术信息;或围绕项目任务目标,阐述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相关信息。

(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决算报告、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期内财务资料。财政资助3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应真实客观完整反映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拨款经费、自筹经费等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是否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以项目任务书预算批复和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或说明。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附件佐证资料。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等。如有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等可一并提供。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经济效益有关证明资料,包括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项目性质及类别组织实施,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把关及报送;由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做好验收专家抽取、验收工作组织、项目验收资料归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科技报告提交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的抽取参照第十七条,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且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参加,或财务专家按财务验收规则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重大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形式,或由组织验收单位委派2名及以上专家事先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后,再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现场考察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实施。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下且类别、技术领域相近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集中验收方式完成。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专家负责审核验收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形成验收意见,不设具体格式。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的结论。

第四十条  除财务验收不通过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四)经费开支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其他经研究确认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不通过验收”、逾期半年以上或拒不参加验收的项目 ,或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等严重行为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对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列入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受理(推荐上报)该单位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及时在市科技网公布。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验收意见,提交科技报告;按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相关规程完成项目成果信息的(网上)登记;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市科技局审定签署意见,验收证书加盖验收专用章后方有效。提交科技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必须与项目验收同步完成,否则不予发放验收证书。

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加盖验收专用章后,报送省科技厅审定,加盖验收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验收完成后,相关业务科室一个月内将验收材料和验收证书提供给计划成果科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下达和管理的项目,或接收委托验收的项目,按上级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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