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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1.27

现将《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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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迈上高水平,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滁州市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将大学科技园相关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滁州市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1.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坚持市县联动、分级负责,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切实担负起对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

2.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在推进孵化器建设过程中,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注重区域平衡,实现本地孵化载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3.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科研诚信。市级孵化器在认定及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孵化器的认定与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负有培育、监督、业务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滁州市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七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在第六条前5项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4.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认定流程:

1.各孵化器向所在地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对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初审后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

1.被评价单位对照相关评价指标按要求上报材料。

2.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复查,依据具体评价指标对各孵化器进行评分,依据得分情况核定绩效评价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孵化器认定。

2.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3.孵化器在申请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资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在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履职尽责;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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