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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2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8.31

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和《关于〈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皖科区〔2022〕354号)《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滁科〔2021〕9号)、《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滁科〔2020〕9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滁州市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2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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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程序

1、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2022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2)和《众创空间2022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3),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2022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3)和《众创空间2022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4),如实完整填写绩效评价相关数据。

2、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填写绩效评价申报书,并对申报单位填报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2套(其中: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需提供申报书(附件2、3)、绩效考核指标(附件1)支撑材料;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另需提供申报书(附件4、5)),每套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科(政务中心北楼535室)。

二、有关要求

1、 绩效评价范围为我市2022年(含)前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依据为2022年度火炬统计报表、2022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支撑材料,评价数据均为当年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对于同一运营主体既运营孵化器,同时也运营众创空间的,所填数据不得交叉、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3、报送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后续不得再补充材料。各申报单位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科技局将视情组织实地查看,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自查,不符合管理办法指标条件的视为绩效评价不合格,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视为不合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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