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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3.10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9〕16号)和《关于印发<2019年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合科〔2019〕64号)要求,现将2019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stmis.hfkczx.com),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认证登录(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进入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后,选择项目管理模块进行填报(可在门户首页点击“操作说明”,下载系统使用指南指导填报);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完成系统申报提交后,可在系统中导出全部申报材料,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连同经单位盖章的《2019年政策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

3.网络填报技术支持

“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项目申报过程中,如遇到技术问题,请反馈至“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运维群”(群号:1025160631),有专业人员提供在线技术支持。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单位:在线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3月20日17:30关闭申报系统,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

三、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纳入“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 系统,此次兑现时间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申报的项目,已申报的项目请勿重复申报。

纸质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线打印的申报表、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和下列各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内容

(一)实施细则第28条

申报“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利息补贴及风险补偿”、“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需由银行、保险公司、市科技局、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经纪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科技小额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2.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险保险费率补贴。

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最高1%补贴。

申报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申报书;

(2)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收款证明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二)实施细则第30条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创新贷,签署合作协议。担保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创新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创新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申报材料:

(1)创新贷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创新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银行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5)创新贷业务信息核准函。

2.创新贷担保费补贴。

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创新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

(2)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材料复印件(含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转账凭证);

(3)    市科技局盖章的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三)实施细则第36条

1.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奖励。

申报条件:在我市开展农业科技引进推广应用,服务农业农村科技发展,开展科技脱贫工作,经省科技厅批准备案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

(1)合肥市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奖励申请表;

(2)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文件;

(3)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考评表;

(4)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2.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

申报条件:

(1)2019年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

(2)2016—2018年引进院士的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签约多个院士工作站的院士按先获批建设的院士工作站年份为计,不重复享受;院士工作站新引进院士需到市科技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新建院士工作站:①省厅批文;②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

(2)院士生活补助:①与院士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②院士及团队在肥工作情况(包括院士在肥工作时间、工作记录等);③重点项目研发情况及成效相关材料。

3.“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高端人才计划)”资助。

申报条件:“高端人才计划”创业团队在肥创办的企业已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

申报材料:

(1)“高端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配套资金申请表;

(2)“高端人才计划”专家证明材料;

(3)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创新论坛及交流活动。

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召开评估会,对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进行评估,择优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和人才峰会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补助。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协会发起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企业营销性论坛交流活动不纳入补助范围。政府支持金额不超过论坛、交流活动总经费的60%。申报补助的会议需已经召开,相关部门依据《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合人才〔2017〕10号)据实组织审核后给予补助。补贴的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会场费、专家邀请费、餐费、会议材料费、车辆租赁费、工作人员费用等。

(1)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人才峰会经费资助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②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

③范围包括:围绕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开展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我市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全国性行业年会等。

④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论坛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有3名以上国内外顶尖人才参加,或者一年内邀请多名诺贝尔奖获得者来肥讲座。

(2)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②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B类及以上人才。

③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领域内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等。

④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活动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

申报材料:

(1)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申请表;

(2)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方案及活动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主讲人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职称职务、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证明材料;

(5)经费决算表、支出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6)主办单位出具的不超过论坛、交流活动经费的60%支持额度的承诺函。(补助金额需扣除主办单位已经获得其他各级政府补助金额,承诺超过论坛、交流活动总经费的60%资金退回)。

(四)实施细则第38条

申报条件:

(1)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评估交易的服务。

(2)新成立的大数据服务机构从事数据分析服务。

(3)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新成立为独立法人单位,为其他企业或其他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外包、设计以及科研支撑等第三方服务。

(4)新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成果评估交易服务。

申报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企事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4)当年开展科技服务的明细表、科技服务合同;

(5)科技服务合同当年认定登记证明;

(6)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

(五)实施细则第42条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

(2)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①技术合同复印件;②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③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④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六)实施细则第43条

申报条件:在合肥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微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上(http://www.ctmht.net.cn)登记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合同。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中各单位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进行差异化奖补。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含)—1亿元的,按本年度实际到帐额的2%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奖补;技术合同交易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本年度实际到帐额的1%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30万元奖补;技术合同交易额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各单位可将奖补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人员或团队的奖励以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

申报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3)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复印件;

(4)银行进账凭证;

(5)企事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七)实施细则第44条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

申报条件:

(1)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申报主体是获得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示范机构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申报材料: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表;

(2)新认定文件(复印件);

(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内容、建设情况等材料(科技部国际合作基地申报资料、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2.来肥设立研发机构补助。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直接服务的国外、境外机构来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实际投资额包括研发场地建设、研发设备、研发专家聘用费、劳务费等研发费用;

申报材料:

(1)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2)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证明材料;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研发机构的证照(复印件)、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

(5)研发机构工作介绍及成效证明。

(八)实施细则第46条

申报条件:

(1)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申报高企时企业在孵时间不少于6个月。

申报材料:

(1)运营主体营业执照、考核优秀文件;

(2)运营主体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孵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企业6个月以上房租缴费发票、付款凭证)。

(九)实施细则第47条

申报条件: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实施细则第48条

申报范围: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并且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要求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以下企业:

(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1)科技型企业股权或分红奖励补贴申请表;

(2)社会统一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奖励实施决策文件,主要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

(7)奖励完成材料主要指股权出售提供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股权奖励提供工商变更或注册登记资料,股权期权提供激励对象实际出资额的到账凭证,分红奖励提供转账凭证及纳税证明等;

(8)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可将奖补资金用于对激励对象的奖励以及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工作的补助。已享受过合肥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不在申请范围内。

(十一)实施细则第50条

申报条件:

(1)合肥市注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外地分公司保费不可汇总到母公司统一申报),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请保费补贴。

(2)险种范围:险种按年度调整。本年度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

(3)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科技保险费支付凭证。

(十二)实施细则第51条

申报条件: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合肥地区部分)、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及G60科创走廊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G60科创走廊城市仪器设备共享补贴,仅兑现以创新券形式支付的部分,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申报材料:

(1)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资金申请书;

(2)检测产品委托协议及合同书;

(3)检测费发票及付款凭证;

(4)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十三)实施细则第52条

申报条件: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合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4)2018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5)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情况。

(十四)实施细则第53条

申报条件:符合《关于组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意见》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单位。

申报材料:市政府批文;市技术创新中心备案材料。

附件1:2019年政策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2: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docx

附件3: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咨询电话.xlsx

下一篇:合肥市科技项目资金奖补汇总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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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9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区)
序号 申请政策条款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金额(万元) 核定金额(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人 手机号 备注
1 第47条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公司 10 9.8888 XXX XXX 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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