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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组织开展2020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3.11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高秘〔2020〕46号),现就我市2020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7年通过认定的高企(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申报和受理等环节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服务,实行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或通过快递方式受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2.“国家高企工作网”提交材料。申报企业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申请书封皮,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企业人员相关材料,研发项目相关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材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国家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其他附件材料。

   3.“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申报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填报后,须再访问“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90.35.98:801/ahismp/cms,以下简称“省系统”),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跳转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跳转回“省系统”,在线填写《企业信息完善表》,保存、打印后选择蚌埠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

   4.“省系统”提交材料。申报企业登录“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资料(填报内容须和“国家高企工作网”上内容一致),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并对所有上传材料负责。

   5.中介机构注册登记及提交备案材料。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只须在“省系统”注册登录。已注册中介机构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省系统”登录后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营业执照、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如通过金融机构的工资发放资料等)。

  上传的相关附件证明材料采用PDF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的文件能正常打开,内容清晰完整,且须按系统要求位置对应上传。

 (三)企业材料报送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按属地报送到各县区科技局,同时填写《2020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电子版发送到各县区科技局电子邮箱。

 (四)县区审核推荐

   各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为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县区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指导完善;县区税务局审核申报材料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否齐全,核对相关财务数据与税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并指导企业完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区科技局汇总《2020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见附件5),电子版发至bbgxk@163.com,《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经市审核材料定稿后一式二份)。疫情结束后有条件的县区可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辅导,帮助企业提高申报材料的质量。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并确认有效性。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知识产权应按新名称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证明。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须在“省系统”登录上传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

  (五)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在“省系统”填报资料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同时须报送纸质材料。“国家高企工作网”和“省系统”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数据须真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打印,条形码完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装订要求: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一式二份(1正本、1副本),书脊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国家高企工作网”和“省系统”常年接受申请,各地集中审核和推荐。2020年蚌埠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的高企申报受理截止时间4月24日;第二批的高企申报受理截止时间7月10日。(申报企业需提前报送至各县区科技局,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预留合理时间进行材料的初审)若截止时间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3.中介机构承诺书
       4.2020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
       6.研发费用辅助账(参考样式)

 
2020年3月3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家高企工作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同时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编制证明材料,研发费用辅助账参考格式见附件6)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附表),申报表数据需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系统数据一致,并加盖纳税机关申报受理章。

9.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如通过金融机构的工资发放资料等)。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系统”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 申报材料中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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