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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亳州市出台《亳州市文化旅游产业“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特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等项目以及民营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和演艺广场等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最高500万元。
“大奖”激活积极性
“我已经把申报材料发给文旅局了。”3月28日,亳州市演艺公司办公室主任苏英杰高兴地说,“奖励文件刚刚下发时,市文旅局就电话联系了我,我接到文件就开始着手准备,很快就把需要的相关材料递交上去了。”
《亳州市文化旅游产业“借转补”和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演艺公司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我们公司符合条件的不下于20个作品,这次只申报两个。”
亳州市演艺公司申报的两个文艺作品分别是《印记》和《红芍花》:《印记》讲述的是凤阳县小岗村党支部原第一书记沈浩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感人事迹;《红芍花》讲述的是亳州市人民医院神经科护士长、共产党员孔娟的事迹。
苏英杰介绍说:“两部作品在我市多次演出,全市范围内的巡演就参加了两次,其中《印记》于2016年去北京演出过。两部作品演出场次均在40场以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力,受到了群众和各级领导的好评。”
“在我印象中,这是亳州第一次对我们创作的作品进行这样的奖励,我们也没想到会有这么好的政策。”苏英杰开心地说,“这将激励我们文艺人员创作出更好地文艺作品,激发工作的积极性,希望这样的好政策以后越来越多。”
“借转补”最高500万元
“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部分转作补助或收回借款本息”的拨付方式。
“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建设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特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中医药健康旅游区等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孵化器、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文化旅游产业园区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可达300万元。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出版、电子图书报刊、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移动多媒体等数字内容的文化科技融合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民间资本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建设以及民营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和演艺广场等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5%给予资助,最高可达100万元。
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借转补”政策中的一类专项资金项目;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已申报市事后奖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借转补”资金项目。
事后奖补“涉及面广”
事后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记者从亳州市文化旅游局了解到,“事后奖补的范围更广,涉及电影制作、旅游设施改建、旅游景区建设、旅游宣传等内容。”
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有完整的园区、街区规划设计和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企业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补助;企业投资拍摄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1500元、1000元给予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新建多厅数字影院(3厅以上),每厅补助3万元。
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可达300万元;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休闲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2年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3年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100万补助。
设立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奖。凡某一项工程列入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且规划编制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上年新建的旅游停车场,按照验收标准车位达到30个、100个、300个、500个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建的旅游标识牌,按照验收标准达到3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人民币1000元,每块标识牌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设立支持荣誉称号奖。对上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列入全国文化出口名录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晋级为3星、4星、5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评定为省级旅游强县的县(区)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进入年度全省“50强”旅行社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创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创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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