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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流程、范围和奖补政策)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5.31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2021 年度修订印发,有效期5年。2022 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很快就会开始认定,想认定的盆友来看看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范围和奖补政策,早早做好准备,提高申报成功率。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咨询小编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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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认定目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扶持和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 201550 号)、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经本办法相关要求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大数据服务类。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大数据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三)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第二条  工作原则。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促进融合创新。

 

第四条 组织管理。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结果,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五)对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依法 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已认定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七)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认定标准。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 100万(含)

)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 30%(含)。

 

第六条 择优标准。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 万(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第七条 认定流程。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二)县区初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 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 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三)专家评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在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择优予以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八条 审计要求。为企业出具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审计机构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年内不得参与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复审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 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大数据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每年复审时提交申请。

 

第十条 变更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备并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已认定大数据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六)未按时按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对大数据企业择优给予如下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享受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二)推荐申报市级以上 大数据 企业及 试点示范项目;

(三)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

(四)支持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义务。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应配合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由企业负责人或数据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产业生态培育等工作,原则上首席数据官在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内不得更换;

(二)每年开展备案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三)积极参与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补政策

1)合肥市:

1、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 2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 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包河区:

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经开区: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 300万元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4)高新区:

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 20%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

 

5)庐阳区:

1 、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2 、贡献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万元、 20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其他经济贡献指标条款不重复享受。

3 、鼓励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区政府优先向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支持其开发特色应用。对重大应用示范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对相关项目在庐阳区落地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20% 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 Z 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蜀山区:

1 、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国内行业 20 强(或细分行业前 10 强)大数据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2 、租用蜀山经济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新落户大数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 24 / 平方米、 17 / 平方米、 12 / 平方米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 1000 / 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月 24 / 平方米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蜀山经济开发区)

3 、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10万元 一次性奖励。

4 、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示范,由区内企业(机构)主导研发,经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研发费用 50% 奖励,高不超过 30 万元。

 

7)瑶海区:

1 、培育新增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8万元 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2 、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场景应用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在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大健康等领域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场景应用产品,经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只享受一次该项扶持政策)。(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8)肥西县:

1 、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已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9)肥东县:

对获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或申报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 Z 10万元 一次性奖励

 

10)巢湖市:

1 、经合肥市级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 2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行业 20 强(或细分行业前 10 强)大数据企业,在巢湖市直接投资且当年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达 500 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投资额 10% 5% 的一次性奖励, Z 高不超过 300 万元和 150 万元。

2 、对在巢湖市内开展数据资源服务的大数据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达 10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的,分档给予 Z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3 、经合肥市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度营收总额累计首次达 500 万元、 1000 万元、 5000 万元的,分档给予 Z 50 万元奖补。

 

以上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流程、范围和奖补政策),就说到这了,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联系小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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