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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申报材料条件和时间、流程大全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5.31

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 2022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 申报材料条件和时间、流程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看看,想要用 合创券兑现产品费用的可以找我们卧涛科技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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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申报主体

(一)合肥高新区合创券服务机构,在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时接受企业持有的合创券(通用券和专用券)作为部分交易款。服务机构和用券企业之间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申报材料

(一)合创券兑现申请表

在系统账户管理模块进行线上编辑,下载签字盖章后上传系统。

(二)交易证明材料

每笔交易都需要全部证明材料,包括服务交易合同、转账凭证(用券企业自付部分)、服务发票(交易全额发票)、科技服务成果证明文件(交付的服务成果、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

此类材料只需要在合创券系统每笔交易中提交,无需线下提交。如在兑现截止时间还未提交或者提交资料不全,不予兑现。请在合创券系统确认交易已提交审核,否则不能兑现。

(三)合创券兑现汇总表

详见附件2pdf 盖章版及excel版同时发至邮箱 ,表中的企业顺序和系统里的兑现申请顺序保持一致。


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申报时间

合创券兑现申请表、交易证明材料只需在合创券系统提交,合创券兑现汇总表发至指定邮箱,所有材料提交时间:2022 618:30 67 17:30


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注意事项

(一)一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必需全部完成,方可申请兑现;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使用合创券及相应金额的,不予兑现。

(二)服务协议中应包含合同总金额、合创券支付金额、签约时间、产品和服务内容等,若一份合同里面有多项服务,应单独列明价格和用券金额;上述内容不全的,不予兑现。

(三)20224 12日前完成服务的根据《合肥高新区2020 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合高管办〔 202060号)(附件 2 )中标准化产品的补贴上限进行兑现,之后完成服务的根据《合肥高新区2022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中标准化产品补贴上限进行兑现,非标准化产品服务仍按照合同总额的 50% 进行兑现。

(四)知识产权类用券兑现细则

对于20224 12日线上下单的知识产权类用券,兑现细则如下:

1)发明专利的兑现需提交实质审查通知书(实审电子通知书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收据);

2PCT申请的兑现需提供国际申请日和申请号通知书;

3)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专利的兑现需提供授权证书,商标的兑现需提供受理通知书,集成电路布图的兑现需提供设计证书。

对于20224 12日线上下单的知识产权类用券,兑现细则如下:

1)所有类别知识产权兑现均需提供授权相关证明;

2)不再支持官费用券代缴;

3)不再支持PCT用券。

(五)项目咨询/申报类用券兑现,需提供政府实际到位拨款的相关证明,服务成功的相关证明,如资质证书、公示截图等材料。

(六)系统开放前,服务机构可先行线下准备兑现申报材料;待系统开放后,统一补充上传申报材料。

(七)申请兑现的服务机构只能提供入库资质类别的服务,如A服务机构仅有专利代理资质,但提供项目申报服务,不予兑现。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22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 "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发〔2018 32)等文件精神, 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 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激发创新活力 ,规范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 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简称合创券 ) 是指合 肥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

第三条合创券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的 原则, 通过发挥合创券的杠杆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精准化服务, 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合肥高新区实施合创券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总量控制。合创券发放额度依据上年度合创券的发放与兑现情   况确定。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合肥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至少有 1名人员在本公司缴纳社保且在孵化器(众包 空间 ) 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通过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 务机构推荐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文件执行。

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不得推 " 三无企业"(无社保人员、无固定场所、无实际经营),   不得推荐存在失信行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申领合创券。

()有实际办公场地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3 名员 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同  上)。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4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1亿元的 高成长性企业。

第六条合创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其中通用券适用于企 业与合创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 科技金融、创业孵化及人才服务等常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专  用券适用于经管委会认可的相关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特定用

途服务,具体使用范围另行通知。

第三章  服务机构遴选

第七条合创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国家级研究中心 ;

()产业技术研究院 ;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云计算服务提供商、 检验检测机构、园区支持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大型科 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荐的平台单位;

()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认证服务机构、  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咨询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环保咨询机构、 人才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服务机构遴选步骤:

()服务机构线下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 ,申请

成为合创券服务机构;

()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入库的机构进

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 , 统一对外发布;

()成功入选后 ,服务机构线上入驻合创券平台并完善

机构信息;

()服务机构根据入库类别 ,在合创券平台发布对应的 科技创新服务。

第九条合创券服务机构条件:

()对于特定类别服务机构 (详见附件1),需在合肥高 新区注册或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 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在本 地具备实际服务能力。

()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的 国内外优秀服务机构 ,可单独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合 创券服务机构范围。

第十条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对入库的合创券服务机构施行

优胜劣汰动态考核管理。

优胜方面: 合创券管理部门综合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当 年合创券服务业绩、年度服务总结等因素对其进行量化考核 (详 见附件2),对各类别评分最高的服务机构进行表彰 , 并授予"合 肥高新区合创券优秀服务机构" 证书。

劣汰方面: 入选一年内未在合创券平台发布服务产品的 , 视为自动放弃合创券服务机构资格;对拒不接受企业用券的服 务机构, 视为自动放弃合创券服务机构资格。

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一条申领与发放程序:

()管理部门发布申领通知 ;

()符合条件的合创券发放对象 ,登录《合创汇合肥高 新区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 ( 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   www.gx-hch.com) 注册账户并提请申领 ;

()申领期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系统通过五个维度:   影响、实力、能力、发展、贡献,对申领企业进行多维度画像, 结合过往合创券使用情况 ,以及申领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失信信息,对每个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 并根据评分自动分配合创券金额。

()合创券管理部门对企业总额评分和分配额度进行复 核 ,拟合创券发放清单,并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 , 公示 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合创券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智能画像、初审筛选、 人工复审、授予额度及即用即领的流程, 对企业材料、合创券  全生命周期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合创券额度有效期1 , 过期失效。分配额度使 用完后,企业才有资格继续申领。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四条用券步骤:

()持券企业通过平台搜索和了解服务机构和提供的服

务产品,在线向服务机构咨询和提出购买申请。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 ,企业线上下单支付合创券, 平台自动冻结 ; 同步,线下签订服务协议, 由服务机构将协议 扫描版上传至平台 ,企业线上确认后,服务机构方可线下开展 服务。

()完成服务后 ,服务机构线上传服务结果、服务发票

(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 并备注合同号 )、企业转账凭证(备 注合同号 ) 等相关证明材料,待企业验收确认后, 完成交易。  同时 ,系统自动将冻结合创券划转至服务机构账户。

第十五条合创券兑现步骤:

()合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 方式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兑现。兑现期内,服务机构登录 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

()合创券管理部门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 ,并参照公布 的产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进行兑现额度初算: 标准化产品 兑现比例分为 30% 40%50% 三档 (详见附件3),非标准化产 品兑现比例不超过 50%, 最终拟定兑现清单。

()兑现清单会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 ,公示时间 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另按 实际兑现金额10% 的比例 ,给予合创券服务机构服务实施团队奖 励。

第十六条使用及兑现注意事项:

()合创券采取电子券形式 ,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 个合创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 , 不得买卖、转让。

()合创券持券企业应向合创券管理部门发布的服务机 构购买相应服务 ,服务双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 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服务机构与持券企业的服务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该机 构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 ,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中须体现合同总金 额、合创券支付金额、企业自付金额、签约时间、产品和服务 内容、数量等关键信息。

()持券企业每次使用的合创券通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单 项服务合同金额的 50%,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且必须采用 对公转账支付 ; 专用券使用上限会在发放通知中另行公布。

()所有企业每年获得合创券授信额度上限为 10万元; 在合创券存续阶段, 所有企业实际使用通用券额度的上限为30万元。

()合创券不得与长三角双创券、合肥市创新创业券等

政策补贴重复兑现。

()对服务完成前 ,持券企业工商或税务关系迁出合肥 高新区的,合创券主管部门将拒绝兑现相关交易。

第六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合创券持券企业应向入库合创券服务机构购买  相应服务 ,交易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

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十八条持券企业应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给予客观真 实的评价并配合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对提供不实评价信息或拒 不配合兑现的企业 ,经查实后,注销企业领取对应批次的所有

合创券,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将 责成企业及服务机构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半年; 对到期拒不整改的企业及服务机构 , 注销企业领取对应批次的所有合创券并列入黑名单,取消服务机构的合创券服务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对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处罚或存在恶意串通、 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 注销 企业领取对应批次的所有合创券并列入黑名单,取消服务机构 的合创券服务资质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取消相关单位获得区 级财政资金支持, 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 格。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列入黑名单的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视情节轻   ,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合创券或进入合创券服务机构 库,情节恶劣的 , 永久不得申领合创券或进入合创券服务机构 库。

第二十二条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合肥高新区相关部门对 合创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每年按    10%-20%的比例随机抽查合创券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的商业机密及合  法权益 ,参与合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 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服务机构注册资料等信息严格保 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合创券的政策制定、监 督和管理, 组织合创券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合肥高新区

财政局负责合创券兑付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会同合肥高  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 法规调整,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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