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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高新区奖补政策汇编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28

合肥高新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为加快高新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 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围绕中国制造2025”,以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核心,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语音)、大数据等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大健康产业,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及应用,军民融合产业,现代服务业等。

3. 重点支持企业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拥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4. 重点支持项目包括:列入省“861”、市“1346”“121”项目库、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高新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

5.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除外。

(一)促进优质项目落户

6.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区供地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 ,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7.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在合肥高新区范围内)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列入市、区创新转型升级重点工程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8.鼓励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行业5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不低于5家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和销售中心,且其在省内其他地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9.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期贷款,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10.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企业以及测试的公共技术平台等,按照2018年《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11.支持人工智能(智能语音)产业发展。对符合安徽省智能语音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经高新区智能语音基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列入年度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项目库,根据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12.鼓励光伏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

在高新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高新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 ;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2万元/MW 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 

13.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

1)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大投入,对规模以上生物医药企业,当年自主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年以上,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给予企业研发费用5%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批件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给予其获得省级补助资金50%的配套。

14.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1)支持企业参与军工装备承制。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证10万元的补贴;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证30万元的补贴;对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扶持。  

2)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发展。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军民融合技术研究院、组建军民融合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军民融合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军民融合平台。对于新获批建设国家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支持智能制造产业的发展和应用。

1)对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企业,给予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引进的机器人系统集成重点企业,按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设备研发制造。

3)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 ,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省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支持智慧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场景应用创新。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经市数据资源局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 ,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1)鼓励环保企业参与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鼓励节能环保核心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参与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实质性承担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工程、设备采购类项目按照合同总额10%、运营维护服务类项目按照三年实际营业额的1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企业自主开展环保提升项目。鼓励企业自主投入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对当年完成项目的区内企业给予总投入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支持商贸产业发展。

1)(1)对年零售额增长超过20%的存量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且销售(营业)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4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 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于高新区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公共支撑平台,当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建设主体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3)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或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线上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其网销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科技局)

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按参展产品运输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 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 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认证。对当年通过及复评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21.高成长性优质企业奖励。对区内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22.鼓励企业创优达标品牌升级。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 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给予10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市级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分别给予30万、20万、5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和国家级年度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区内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其市级奖励资金50% 的配套;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3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申报两创产品,在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采用区内企业列入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的产品。

23.奖励企业节能减排与质量提升。

1)依据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对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排名前五名,且比上年指标下降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 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合肥市五星级现场管理称号的工业企业 ,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3万元、3万元 奖励。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 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给予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24.鼓励标准化体系建设。

1)对当年首次通过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且当年无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企业,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对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编行业(限重点消费产品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的家电(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整机、汽车整车制造龙头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以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货运产品价值量0.8%(取两指标低者)为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奖励,奖励总额市、区按照1:1承担。 

25.企业选聘员工补助。 (人事局)

1)促进就业奖励。对园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100人以上 ,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 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职业介绍补贴。园区企业通过有偿职业介绍方式,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招录技能工人达30人以上,工作满2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招工补贴。

3)技能人才输送补贴。鼓励院校与园区企业长期合作,对经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认定为技能人才输送基地的大中专职业院校,一次性给予院校10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被授予人才输送基地的院校通过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方式为企业输送实习生的(一次性输送人数须不少于50人),另按照300//人给予院校奖励,最高补贴不超过3个月。

上述政策申请人员不可重复申报资金。

26.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

对当年新增规上 (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工业产值(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鼓励企业参加展会。

对企业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经高新区推荐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m2、达100m2、达150m2(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28.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

1)对区内当年首次实现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新建、使用公用型保税仓。对当年区内通过海关验收,新设的公用型海关出口监管仓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使用公用型保税仓当年累计货值超100万美元、200万元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建、通过认定并实现自营进口100万美元的省级自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给予省级补贴的60%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4)对当年获得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奖励,一般认证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高级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对当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区内企业,对其当年发生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缴保费给予20%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 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根据《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规定,对区属国有投资主体建设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补贴。

附则

30.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31.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2.本政策由经济贸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33.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2018年合肥高新区自主创新政策

 

201811日执行,有效期1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结合高新区实际,修订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主要支持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量子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大健康、新能源、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科技服务等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单位。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4.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

1)对于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35元/平米/月,给予最高不超过150 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入区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给予每月10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对于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加速器内的企业,租用生产研发用房的,若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m2,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 m2),给予其每月10元/ ㎡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购买管委会直属企业参与投资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在高新区上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2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房租补贴政策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且不可重复享受。

5.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对于认定为高新区小巨人培育企业 的,给予以下支持措施:

1)培育企业当年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 ,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超出部分)10%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2)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不超过地方贡献部分,最高5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培育企业通过引进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获得投资,对当年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达1亿元及以上)后估值达10亿元的培育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投资后(最后一轮融资达1亿美元及以上)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培育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美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培育企业申请创新贷业务,贷款限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6.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提升行动(瞪羚计划)。

对高新区达到“瞪羚企业” 认定标准,纳入瞪羚计划的企业,除给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支持政策,还给予以下支持措施:

1)支持瞪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长的部分,给予增长部分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给予其当年所获国家拨款额50%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保障瞪羚企业发展空间。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或年上缴税金超过2000万元),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于首次购置管委会直属企业参与投资开发的研发生产用房的瞪羚企业,按照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瞪羚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对高新区贡献增长30%以上的部分,按增长部分50%予以奖励。

7、支持国际开放合作创新。

1)支持国际知名企业在区内建立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2)支持创办外资创新创业企业。对注册资本实缴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创新创业企业(外资持股比例25%以上),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按企业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每月不超过2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8.加大对各类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30万元 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专利优秀奖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 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10万元 一次性奖励;

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的、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市大数据企业 的,给予5万元 一次性奖励。

(二)建设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9.大力培育发展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

1)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区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互联网+、智能硬件、生物医药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于必要的场所建设装修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对建成的5000 m2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0000 m2以上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前3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装修补贴、运营费用补贴,3年补贴总额为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不超过500万元。

3)建立众创空间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对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的,按照不超过35元/m2/月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发生的房租、水、电、暖气、网络等运营费用补助,补助面积按照众创空间功能区实际面积的50%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 m2,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50%奖励资金奖励给运营团队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

5)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的小微企业当年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经审核,对投资机构按照每家企业所获股权投资总额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投资机构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6)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体系。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包含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和专业人士等,每名导师需与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创客提供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每家创业服务机构需建立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信息库和工作台账,并报高新区备案。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创业导师服务成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

10.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落户发展。

1)加大高端协同创新平台政策支持力度。对新引进并与合肥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且在高新区落户的高端协同创新平台,高新区对合肥市政策支持进行配套,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创新平台落户当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在高新区建设发展。对已落户并投入运行的创新平台,对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通过考核的,每年给予创新平台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相关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组建产业战略联盟。围绕产业发展,对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平台牵头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成立的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

1)支持构建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对由国内外知名机构建立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经备案,按年服务收入10%,给予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2)对园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或离岸孵化器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1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13.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研发设备购置。

14.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 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 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分别按照50%给予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 企业的,给予10万元 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

15.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围绕“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

1)鼓励区内企业进行发明创造。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5万元(限欧美日,同一专利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补贴3万元,以上每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植物新品种专利证书的每件补贴0.5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超过6件以上的,按每件0.1万元补贴,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申报专利进行评审建库工作,对入库的高价值专利,给予10万元/件的奖补,以上每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 的区内企业,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 的区内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 一次性奖励。

3)加强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区内企业申报国家专利组合专项计划和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核心企业,对新列入国家专利组合专项计划和专利导航实验区核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开展专利纠纷、专利无效等维权活动案结并胜诉的,国内案件按照每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外案件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00万元 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 的补贴。

6)支持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20件以上(限欧美日)且进入国家阶段比例达30%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5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比例达30%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6.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高校院所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成交价格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实际成交支付额的10%给予成果受让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高校院所通过许可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获得许可使用成果的企业,前3年按许可费用的30%给予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鼓励高校院所通过作价投资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作价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以上三款补贴政策适用于单项估值不低于200万元的科研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进行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以上补贴比例增加10%,上限提高到200万元。

4)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院所所属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机构向区内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以转让、许可方式实现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对按实际入股的成果价值的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以上补贴的50%奖励给技术转移机构中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四)优化创新创业服务环境

17. 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积极推广使用合创券。搭建“产品联动、流程明晰、信息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对双创企业的支持。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合创券,合创券使用期限二年,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

18.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鼓励设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端智库等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社会组织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优秀以上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19.支持举办“合创汇”系列双创活动。 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经备案纳入“合创汇”品牌活动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实际支出60%的补贴,单场活动补贴不超过8万元。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备案,按照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附则

20.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1. 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3.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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