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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经开区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汇编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28


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支持区内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设立产业转型升级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促进开发区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其中:产业转型升级基金专项用于企业转型升级和并购重组;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智能家电、电子信息及集成电路、现代服务、汽车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快速消费品、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绿色节能建筑、公共安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等我区优势主导产业。

(二)财政金融产品

4. 优质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开发区认定的优质小微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5.按照《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的规定,支持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税融通、续贷过桥、科技贷等金融产品,并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三)事后奖补

6.优秀企业奖励。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上台阶。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5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高管人才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30亿元的不超过10名,年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名)当年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5%奖励,与企业上台阶奖励不重复享受。

8.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1)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首次入围或迁入开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中5万元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2)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经认定入围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9.推进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

1)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企业为减少用工、提升产品品质对生产过程中应用智能装备、自动化成套装备、工业机器人等设备,当年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买开发区区内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自动化装备、工业机器人等设备,再按当年实际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鼓励企业自建停车场。对工业企业建设立体停车场,建成后按当年设备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产业联动发展。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配套合作、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工业企业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含软件),当年产品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单个企业新增采购额计算方式:当年采购额×(当年采购额增幅-采购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2%给予采购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培育配套企业。对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经济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与“一事一议”政策、合肥市三年行动计划财政增量政策不重复享受。

11.支持企业增效升级。

1)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首次评定为A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度亩均纳税额大于3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计税土地面积2/平方米给予奖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对A类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

2)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企业通过改建、扩建等不新增用地的方式,增加生产性用房用于自行生产。企业在超过原规划批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扩建自用生产、仓储用房,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B类、C类企业将原有低效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利用原有土地新上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项目。新上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先进制造业的,经管委会同意后,对其新投入设备或固定资产在享受合肥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增加投资额5个百分点的资金补助;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对开发区新增的经济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内外企业对区内B类、C类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后的企业为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的,且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经管委会同意后,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给予5%的并购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5)鼓励B类、C类企业将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厂房主动腾退,管委会可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奖励。经批准,对退出未用土地使用权且不在开发区置换建设用地的企业,在签订相关协议并收回土地证后,给予企业退出土地原实缴土地出让款10%的奖励;在协议约定提前6个月以上()完成腾退并办妥移交手续,可按原实缴土地出让款10%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

6)鼓励区内企业盘活闲置厂房资源引进优质工业项目,对开发区引荐、嫁接的以租赁厂房方式实施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或企业自行引进并经开发区同意的以租赁厂房方式实施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项目每平方米厂房年纳税额达到200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经济贡献,30%奖励给出租企业,70%奖励给承租企业。

12.支持企业节能环保发展

1)支持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先进节能、防治污染治理、降碳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改造的项目,经区经贸发展局或环保分局备案并发挥效益,按照成套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清洁节能发展。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且节能量实现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低碳发展。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并通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纳入碳排放管理平台、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并开展碳排放监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开发并在国家发改委获得项目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4)鼓励企业环境管理标准认证。对当年首次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13.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2)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当年确认的安徽省新产品,每项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户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14.鼓励企业安全发展。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验收且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工业企业,获得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平安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15.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的家电(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电视)整机、汽车整车制造龙头企业,按年度货运产品价值量的0.08%,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2)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特装展台规模达10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16.鼓励企业发展品牌商标。对当年新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合肥名牌产品、市级品牌示范企业、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7.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对首次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产品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评选为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评定为合肥市工业企业五星级班组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

18. 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1)支持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推进智能制造。对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当年复评结果首次为优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

3)支持信息化软件投入。对当年软件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其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推动制造业+互联网发展。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对利用电子商务渠道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0.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增幅超过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5亿元)奖励一次。

21.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

22.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支持落户企业发展。对当年落户开发区,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施工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注册地在经开区,年产值达到2000万并且首次申报进入“安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一套表平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4.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本区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每个项目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两项及以上“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接本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一项“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中国建筑行业100强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

25.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本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建筑类)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支持住宅产业化企业发展。对年销售额(产业构配件)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4亿元、6亿元的住宅产业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支持产业联动发展。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建筑业企业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的产品(含软件),当年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金额的2%给予采购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附则

28.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9.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建设管理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31.本政策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在开发区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科技金融产品

3.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科技贷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创新型、知识产权示范等称号类企业以及有稳定销售以及合同定单的科技型企业。

4.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5.专利质押贷款补贴。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奖补

6.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和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9.租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场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平方米/年,年纳税额增长率比上年度增加不低于15%,按照20/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本政策与一事一议房租减免政策不同时享受)

10.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1.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13.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培育实验室、市级培育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4.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5.知识产权奖励

知识产权定额奖励: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1000元、授权5000元。

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企业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3)知识产权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500元奖励。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500元、800元奖励。

每家企业或个人国内国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最高定额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最高定额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知识产权上台阶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50件,给予10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100件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5件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级及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产学研合作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区内企业10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50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7.流片费用补助。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18.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19.本政策中第5条款为承接“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第11条款为承接省“1+6+2”政策,随省、市级政策变化而相应调整,与省、市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0.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1.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专利不属于奖励范围;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22.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23.本政策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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