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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包河区奖补政策130条汇编,有效期三年 (二)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28

六、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一)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

85. 支持文化创意载体建设。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超过1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制作基地、体育产业集聚区,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86. 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投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研发项目,对艺术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平台、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推进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机器人等先进技术成果服务应用于文化创意内容生产的研发项目,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87. 新引进或新设立并入驻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核心区或区级创意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影视传媒、设计服务、动漫游戏、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培训),租期三年以上,租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500元/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30元/月房租补贴,第二、三年补贴减半;租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300元/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房租补贴,第二、三年补贴减半。(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88. 在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内新设立各类广电科技重点实验室(中心),承担广电基地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成果推广,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89.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二)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90. 对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1. 对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首次纳入市统计局规上文化企业名录的,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合肥市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2. 文化企业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3. 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优先支持益智类、公益性、科普性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对网游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已上线运营且年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部网游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4. 支持电竞产业发展。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固定承办国家级、省级电竞赛事,集电竞比赛、交易、直播、培训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专业电竞赛事场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三)丰富文化产品供给

95. 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体育)场馆。

(1)对投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科普馆,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体育健身场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500万以上项目可申请市级奖补政策)。

(2)对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现有实体书店,升级改造成统一标准、馆店一体阅读开放场所的,验收达标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

(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6. 影视制作企业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在包河区结算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点击率位居该网站年度前10名的,每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视频网站播出的,不重复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7. 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入选国家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及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每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作品不重复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8. 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10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包河区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包河区体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省级以上大型体育赛事活动10场以上的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等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四)推动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99. 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等传统文化消费升级,发展文化消费新业态。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100.对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改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新建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建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101.扶持民营文艺院团发展。对原创剧目、人才培养、商业演出、优秀民营院团等予以奖补,具体办法按照《包河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及其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政策

 

(一)加快金融产业集聚发展

102.鼓励金融总部企业及分支机构在我区落户。

(1)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且实缴资本在5亿元以上,省级分支机构不少于10家),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开办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同时享受。

(2)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及以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授权管理安徽省辖区或华东地区),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法人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同时享受。

(3)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分支机构,按营运资金实际缴纳的2%,给予省级分支机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同时享受。

(4)对上述(1)(2)(3)款中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在包河区购置办公用房且上年度在包河区入库税收分别达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在实际办公地址迁入新购置的办公用房后,可按购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价格的5%,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购置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准转售,奖补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区级税收贡献。(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3.支持基金集聚发展。

(1)对2018年起迁入或新注册于我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2014年以来在我区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国有平台出资及财政资金部分),单只达到1-2亿元人民币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补助20万元;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补助40万元。

对2014—2017年落户我区的私募基金比照新迁入或注册基金执行,已享受过的不再享受。

(2)对落户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同时享受。

(3)落户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其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包河区,符合包河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用满1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4.对经我区认定的知名高校及知名研究机构设立的研究院所落户包河区并投入运营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5.支持金融产业平台建设。金融平台是指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下同)集聚为主导产业,金融机构入驻面积占平台地上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及以上的平台。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内的,比例为50%及以上,且引进金融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地上建筑面积20-40万平方米的,比例为40%及以上,且引进金融机构数量不少于20家;地上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的,比例为30%及以上,且引进金融机构数量不少于30家。对经认定的金融产业平台或产业园区,享受以下政策:

(1)平台内企业(不含已享受区政府“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的企业,下同)年纳税额合计达到5000万(含)至1亿元的,且平台内持牌金融机构地方财政贡献年度增幅达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金融平台运营企业50万元奖补,连续不超过3年;平台内企业年纳税额合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且平台内持牌金融机构地方财政贡献年度增幅达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金融平台运营企业100万元奖补,连续不超过3年。

(2)对平台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结合其实收资本给予金融平台运营企业奖补。其中,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5万元/家进行奖补;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10万元/家进行奖补。奖补资金须用于园区企业房屋补贴、高管人员补助。(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6.实施金融企业高管补助。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我区认定的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领军企业,自落户起前三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缴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限名额),按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2016—2017年落户我区的金融机构,实际到位营运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对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限名额),按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过的不再享受。(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7.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可的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绿色金融专营分支行等专营机构,注册在包河区并开展相关业务的,给予单家银行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8.鼓励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当年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

(1)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独立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人才培训、投资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最高30万元。

(2)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组织,在我区开展各类金融行业论坛或活动,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冠名支持的,并在区金融办备案的行业活动,每场补助3万元,每家协会、商会或社团组织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

(3)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交易场所,开业验收合格并正式运营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合规经营满二年且零投诉的,另给予5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09.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80万元奖补;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140万元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8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0.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1)对企业进入“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70万元奖补;对从新三板挂牌次年开始年增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的挂牌企业,给予年挂牌持续督导费10万元奖补,连续不超过三年。

(2)对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给予企业8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取得首次融资并将融资投资于包河区的挂牌企业,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1.设立股权投资补助。对企业当年新引入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且与中介机构已签订上市或挂牌辅导协议的拟上市企业,结合引进股权投资金额给予企业奖补。其中当年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每家企业奖补10万元;当年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每家企业奖补20万元;当年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含)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补5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2.并购重组补助。对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包河区的,视同本地上市,给予200万元一次性上市补助。(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3.上市后备企业引进高管人才补助。对已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在库上市后备企业,其新引进的高管且年薪50万元以上的(限5名),每年按其薪资收入的3%给予补贴,连续不超过3年,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三)金融扶持实体经济政策

114.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泰基金,下设若干只子基金,加快设立绿色基金,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5.中小微企业融资补贴。设置科技贷、创易贷、农宜贷等金融产品,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每年科技贷、农宜贷、创易贷担保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执行的保费标准不高于1%的,给予担保总额1%的保费补贴;对科技贷、创宜贷承办商业银行年度贷款发放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给予不超过贷款总额2%的利息补贴;对农宜贷承办商业银行年度贷款发放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10%的,按同期基准利率2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政策出台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农林水务局、区财政局)

116.设立过桥续贷帮扶资金。继续安排财政资金,帮助企业临时周转,年度资金周转率达到12次以上,降低企业贷款成本。(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7.鼓励税融通业务开展。

(1)对银行开展纯信用税融通贷款,符合包河区重点产业扶持方向的,每家税融通年度累计业务发生额达到3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各家银行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鼓励区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符合包河区重点产业扶持方向的税融通年度累计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且无需缴存客户保证金,给予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额1%的保费补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8.建立绿色贷款贴息补偿机制。区财政安排绿色贷款贴息资金300万元,经区级认定的绿色企业(项目),对其贷款利息按照10%比例实行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累计贴息补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9.健全绿色融资担保体系。

(1)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区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包河区重点产业扶持方向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业务,区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银行、包河区政府按照4:3:2:1风险分担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2)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开展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扶持方向融资担保业务(不含税融通业务、科技贷、农宜贷、创易贷)总额的0.3%,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

(3)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绿色产业担保基金,为绿色企业(项目)提供增信服务。(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八、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政策

 

(一)实施“118”人才工程

120.利用3年时间围绕区重点产业布局,实施“118”人才工程。即围绕区重点产业每个产业争创或吸引1个在行业具有引领作用(按照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C类以上人才),获评过省级以上的人才工程、荣誉的战略性领军人才;每个产业打造10个创新创业团队,团队包含一名D类以上人才,2名E类以上人才;每个产业吸纳培养80个高层次人才(E类以上人才)。“118”人才工程,成熟一个,审核一个,发展一个,入选有效期为3年,领军人才每年资助3万元生活补贴,团队每年补助10万元用于团队建设,高层次人才每年资助2万元生活补贴。(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二)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和来区就业

121.鼓励专家创办实体。D类以上人才在包河区创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按照实际租房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2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额为已经备案的租赁合同价的50%。本条款与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落户奖补政策及落户租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2.吸引海外人才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人才来包河区创办企业,参照D类以上人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条款见第121条)。(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3.鼓励创新创业项目入驻。获得政府主办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含)奖项的项目来区创办企业、实体的,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对驻包河的两所高校(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科研成果需要转化落地的,参照以上执行。(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三)鼓励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

124.鼓励企业或人才机构新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的A类人才或年薪50万元以上的C类以上人才,给予企业或人才机构一次性10万元/人的奖补。(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5.支持辖区规模以上企业或人力资源培训机构组织开展高级人才研修培训。鼓励企业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研修选题应紧密结合包河区经济发展,为辖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包河区人社局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办班补贴。(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四)鼓励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入驻

在我区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社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以下政策:

126.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50名的企业总部新入驻我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2013—2017年度经安徽省人社厅评定的AAA级、AA级信用机构总部新入驻我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7.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达到2000人次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万元补贴,每增加200人次的,补贴1万元。(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8.区内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包河区人力资源市场开展服务的,给予每年2万元的办公经费补贴。(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29.购租房补贴。辖区企业新引进的、在合肥市未购房的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对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合同,并在包河区购买住房的,给予A类、B类人才20万元、C类人才15万元、D类人才10万元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30.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

(1)积极发挥高层次人才协会的作用,每年组织D类以上的专家学者研学一次。

(2)每年举办一次新春团拜会或中秋联谊会,邀请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包河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3)为入区工作的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协调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迁移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包河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优质学校就读。

(4)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国际化学校建设及运营,满足高端人才子女多样化教育需求。(执行部门:区人才协会、区人社局、公安包河分局、区教体局)

 

九、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总体要求

1.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切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

2.产业扶持方式以“事后奖补”为主,符合区级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可采取“一事一议”,通过“借转补”、申请区属产业投资基金——合肥市和泰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3.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跟踪反馈、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4.坚持政策连续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本政策原则上三年一修订,政策执行期间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进行动态调整,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另行印发。

(二)实施细则

1.扶持对象。我区产业扶持政策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三个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企业在政策申报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产业政策扶持:

(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6)违背国家环保、规划、土地等政策受到处罚的;

(7)在“信用合肥”网站上存在失信行为信息的。

2.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按照受理、审核、兑现“三分离”的原则,建立“牵头部门协调、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主导、会审部门把关”的政策兑现工作机制。

3.政策兑现审核流程。按照“闭环运行、风险防控”的管理原则,实行线下、线上同步推进,线下统一按照“窗口集中受理、执行部门初审、部门联合会审、涉企系统录入、提交政府会议研究、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的模式运行,线上纳入区政府权利运行平台流转。线下工作流程如下:

(1)窗口集中受理。每年上半年、三季度和年底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集中开展窗口受理,时限为10至15个工作日。受理前10个工作日,由区政府服务中心牵头统一组织在“中国·包河”门户网站和《包河报》进行信息发布。

(2)执行部门初审。窗口集中受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执行部门完成事项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

(3)部门联合会审。执行部门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申报资料统一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后,由其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联合会审单位开展集中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4)财政涉企系统录入。联合会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依据会审结果在涉企系统中下拨计划指标;各执行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企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

(5)提交政府会议研究。财政涉企系统录入完成后,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将政策集中会审情况汇总上报区政府,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

(6)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区政府会议研究意见,汇总各执行部门《政策兑现情况公示表》,将政策兑现情况统一在“中国·包河”门户网站和《包河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汇总各执行部门政策兑现资金需求,统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将资金额度分解下达至各执行部门,执行部门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将兑现信息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和申报个人确认后,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单位(个人)。

(三)管理职责

1.区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统筹安排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做好政策兑现、分类推送政策信息等牵头协调工作。

2.区发改局、区招商局结合区级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重点方向,对各部门产业政策扶持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

3.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政策兑现环节的牵头协调工作,牵头负责从工商注册端、纳税端、行政审批缴费端、众创空间平台端“四个端口”,向企业推送政策信息。

4.区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订、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条款,并设定预期绩效目标。在区政府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后,区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同时指导单位和个人申报,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本部门牵头执行政策绩效自评工作,评价结果上报区政府。

5.区发改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审计局配合做好政策兑现联合会审工作。

6.区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7.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出现违规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四)其他说明事项

1.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区属产业投资基金、“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产业投资基金扶持和申报方式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补,单个企业享受区级补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重点企业落户奖补及“一事一议”项目除外)。对企业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享受政策年度的税收贡献,当年新落户企业计税周期可以顺延至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

3.享受落户奖补政策、上市奖补政策的企业,要求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须全额退还政策补贴资金。

4.政策体系中不受“三个关系”及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1)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第3、6、9、17、18、19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2)促进自主创新政策,第31、37条申请政策兑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第31-46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个人资助仅限于第31、34条。

(3)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第61、76条政策兑现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第48、51、52、53、59、60、64、70、71、73、74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第67、68、69条外贸企业统计关系以海关部门统计关系为准。

(4)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第77、78、79、80、82、83、84条政策兑现不受“三个关系”限制,但项目实施地必须在包河区;第81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5)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第86、88、91、95、96、97、98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6)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政策,第102条兑现企业落户一次性奖补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第104、107、108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第114-119条金融扶持实体经济政策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7)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第120-130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申请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的个人必须是在包河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外籍、退休等不能购买社保的人员除外(政策条款另有说明的按条款执行)。

5.政策条款中涉及到以美元等外币作为计量指标,需要进行外币换算的,统一按照享受政策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核算。

6.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总体框架及其他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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