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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包河区奖补政策130条汇编,有效期三年(一)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28

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一)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1.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对当年新投产运行的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军民融合、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给予其设备投资5%的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首次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  支持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对新成立的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从事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3.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对当年设立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当年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按照最高标准享受,单个企业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4.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1)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整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等,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租用研发或生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当年租金(实际支付)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购置研发或生产用房,按其当年购置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业务第三方测试评价机构、智能汽车技术试验、国家安全运行评价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5.  支持医药产业发展。

(1)对当年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个批件10万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批件不重复计算)。

(2)对当年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医药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医药经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6.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1)对新获得国家或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国家或省奖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的,且涉军的孵化企业数分别达到50家、30家、15家并正常经营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区发改局)

7.  支持数字和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1)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数字和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按照最高标准享受,单个企业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入驻的数字和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8.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入驻的集成电路类企业,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租用或自建生产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当年租金或自建成本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二)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创新能力建设

9.  鼓励开展技术改造。对当年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升级类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0.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1. 推动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确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确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2. 推动企业质量建设。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3. 鼓励食品企业创建示范。对新评定为市级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三)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

14. 鼓励两化融合建设。对新评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5. 鼓励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6. 推动智能制造及信息消费。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四)鼓励节能降耗

17. 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完成区下达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节能量达5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列入市淘汰计划并通过市级验收的落后产能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8. 推广光伏发电应用。若屋顶产权人提供屋顶资源,其装机规模超过1MW的,在享受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5万元/MW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9. 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对区内工业用户进行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0. 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当年产值增幅达到10%以上的亿元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产值增幅达到30%以上的亿元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本条款中的辖区企业在扶贫结对帮扶地区(六安市裕安区)投资的企业产值可计入本部企业。(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1. 企业招聘员工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5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2.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评定的市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六)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23. 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1)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上规模发展”奖补的企业,按市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4.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1)总承包企业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若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中有1亿元以上在扶贫结对帮扶地区(六安市裕安区)的,另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补。

(2)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若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中有0.5亿元以上在扶贫结对帮扶地区(六安市裕安区)的,另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当年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本条款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5.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当年获得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对当年获得合肥市“转型升级”奖补的建筑业、监理企业,按市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6. 对新迁入我区且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迁入我区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七)鼓励建筑企业创优夺杯和科技创新

27. 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1)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两个及以上“琥珀杯”、“庐州杯”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8.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对建筑业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建筑业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安徽省省级工法、安徽省省级技术中心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建筑业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技术中心,且获得合肥市“科技创新”奖补的,按市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八)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

29. 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且在我区落地的施工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0. 对建筑业企业获得三星级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二星级、三星运行标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三、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一)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31.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元补助;对在我区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并与区科技局签署协议的机构奖补,按照协议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2. 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3.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中国优秀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4. 鼓励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许可人开展专利维权。属于我区范围的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许可人开展专利维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2)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3)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按照其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专利国内维权最高不超过2万元,专利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独占许可人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二)积极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35.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新迁入我区的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未在合肥市其他县区、开发区享受该项补助的,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6.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7. 经合肥市合创券批准登记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按照合创券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在我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当年在我区服务企业数量达到20家(含)以上,其业绩达到以下标准的,按所达最高标准条款给予奖补:

(1)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5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的,奖补3万元;

(2)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的,奖补8万元;

(3)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0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的,奖补15万元;

(4)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的,奖补20万元;

(5)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50家以上(含),或成功培育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的,奖补2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38.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新迁入我区且未在合肥市其他县区、开发区享受该项补助的上述机构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9. 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高校院所在我区建设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平台投入力度和建设成效给予资金支持(已签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运行补助。(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0.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合作奖的,补助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2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1.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和实验室。

(1)已认定的实验室,经省、市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奖补20万元;

(2)企业研发中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要求,且中心当年研发投入占总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80%;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当年围绕高新技术产品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低于70%的,给予2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2. 企业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的,按照其投入的研发费用总额给予奖补: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且大于30万元的,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5%的,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5%,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五)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43. 按照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当年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登记额进行奖补:登记额在100-2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下同),奖补2万元;200-300万元的,奖补4万元;300-400万元的,奖补6万元;400-500万元的,奖补8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4. 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科技研发成果在本区转化,且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六)设置科技金融产品

45. 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6. 继续设置科技贷、创易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帮助科技型企业贷款融资,具体条款依据签订协议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一)促进商贸流通产业繁荣发展

47.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48. 各类限上商业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包河区的),每新增一个配送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各类限上餐饮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包河区)年度新增的大众化餐饮连锁店,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49. 新评定为白金五钻酒店酒家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五钻酒店酒家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四钻酒店酒家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4叶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评定为5叶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评定为市级绿色商场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评为市级平安商场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本年度新开设中华老字号连锁店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本年度新开设安徽老字号连锁店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本年度评定为高星级酒店的,根据其星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奖补金额分别为三星级5万元、四星级10万元、五星级2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0. 本年度凡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以现代服务业为主题的特色街区,或以文化产业为特征的特色园区,分别给予投资主体(含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1. 本年度被认定为全国标准化社区商业中心试点示范、全国标准化社区商业中心样板店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含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2. 支持扶贫结对帮扶项目。对六安市裕安区政府推荐的本土品牌企业,进入我区商超销售的,给予进店费和条码费全额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3.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1)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且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平台年服务费收入超过300万元且当年平台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市级奖补资金。

(2)新引进年网络销售额当年或次年达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补助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

(3)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

(4)对当年我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二)扶持重点服务业发展

54. 鼓励重点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年内纳入国家重点服务业统计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内纳入省重点服务业统计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内由省重点转为国家重点服务业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55. 加快发展战新产业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战新产业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56. 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企业、认证机构、保险业、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中介、科技信息、检验检测等中介机构,引进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57.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鼓励服务外包呼叫中心建设。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培育引进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在设备投入、设备租赁等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在我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我区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8. 对在我区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包河区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至少1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包河区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59. 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家政龙头企业,对于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0. 鼓励发展便民服务业。对当年经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达5个以上,对超出门店数量按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1. 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亭)达到6个以上的,对承建单位给予每个站点(亭)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三)提升服务业集聚发展水平

62. 对由省商务厅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投资补贴。(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3. 对由省商务厅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建设费用1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费补贴。(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4. 鼓励集聚区(基地)提升发展。

(1)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含特色园区、基地),凡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已获批的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园区、特色小镇等产业平台,每年依据上一年度各类平台亩均完成投资、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进行分级评审,排名前3位的省级高能级产业平台分别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排名前2位的市级高能级产业平台分别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10万元奖补(当年获批的产业平台在下一年度参与评审)。(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65. 加快央企合作发展。对新引进落地开工的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央企合作项目,经市级认定后,在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当年,分别给予项目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竣工的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央企合作项目,经市级认定后,在项目竣工当年,分别给予项目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房地产项目除外)。(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66. 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建成交付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年度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楼宇运行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入驻企业年度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楼宇运行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四)促进外贸进出口健康稳定发展

67. 支持重点进出口企业挖潜增效。对当年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且不低于上年进出口总额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0.5‰给予奖补。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的,对增量部分按照不超过1美元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8. 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对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9. 鼓励企业进行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在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企业当年发生认证、注册、专利申请费用给予20%的补贴,单个项目发生金额须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五)促进旅游业发展

70. 对当年首次被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1. 对注册在我区,本年度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2. 对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3. 对本年度评定为高星级农家乐的,根据其星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奖补金额分别为三星级2万元、四星级3万元、五星级5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4. 鼓励开发民宿、房车营地、空中观览旅游等项目,对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5. 对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6. 支持各类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及商品展示会的开办。对在本区成功承办(举办)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全国行业综合性博览会、赛会等相关会展活动,其方案报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每次举办展览室内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给予承办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承办省级相关部门认可的区域综合性会展活动,其方案报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每次举办展览室内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给予承办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五、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一)引导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77. 支持乡村振兴项目。对积极申报国家、省、市乡村振兴项目,当年获得国家、省、市项目支持的,分别给予实施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78. 鼓励农产品品牌质量建设。对于经农业部新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且基地在本辖区内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建立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79. 支持农业标准化建设。被认定为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基地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创建市级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点的单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80. 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新模式、新设备。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学肥料,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生产新模式或新增植物杀菌补光灯推广绿色防控新设备,且已获“三品”认证的单位,当年亩均投入1万元以上,推广面积50亩以上或连栋温控大棚1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新模式、新设备各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81. 对新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选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选为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二)实施集中连片造林补助

82. 新建经果林(葡萄除外)补助。对新建集中连片经果林面积50-100亩的企业、大户、集体、合作社或个人等造林主体,给予1000元/亩一次性补助;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含100亩)的,支持争取市级奖补资金。对与六安市裕安区联合共建并纳入我区结对帮扶年度工作任务的产业扶贫项目生态观光采摘示范园,单个园区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园区扩大再生产。(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83. 新建生态林(含林苗两用林)补助。对新建连片生态林面积10亩(杨树除外)以上的企业、大户、集体、合作社或个人等造林主体,给予连续5年租地补助(其中区级财政补助500元/亩,街镇配套补助200元/亩),并给予500元/亩一次性苗木补助。(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84. 对与六安市裕安区联合共建并纳入我区结对帮扶年度工作任务的产业扶贫项目生态观光采摘示范园,单个园区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须用于园区扩大再生产。(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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