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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肥市高质量新型研发机构分类支持管理细则!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申请条件要求、有疑问的或者想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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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功能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合政〔2021〕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象范围: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等与我市合作共建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评估、产业导向、聚焦绩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功能分类
第四条 根据建设单位和功能定位的不同,对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研发转化型、产业创新型、产教融合型。
(一)研发转化型:依托建设单位主要为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整合各方优质资源,侧重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创新、中试熟化、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
(二)产业创新型:依托建设单位主要为成果转化能力强的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以产业链创新为导向,侧重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科技创新基金投资,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产教融合型:依托建设单位主要为高等院校,围绕自身优势学科、专业特长,针对合肥市产业需求和特定领域,侧重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战略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分级评估
第五条 建立分级评估管理机制。以质量绩效为导向,以成果转化为抓手,以助推产业发展为目标,按照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以及产业经济效益等产出指标,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估,分级进行管理支持。
第六条 分级评估管理体系分为三级。依据评估结果将新型研发机构分为“优秀”、“良好”和“改进”三级,评估结果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为“改进”(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根据新型研发机构不同阶段,分存量项目(指本细则出台前签订协议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和新建项目(指本细则出台后签订协议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分级评估和分类管理支持。
第八条 根据新型研发机构不同类型,侧重不同绩效目标开展评估,研发转化型侧重评估其在引进研发人员、授权发明专利、培育孵化企业等方面的成效;产业创新型侧重评估其培育孵化高企、实现营收税收等产业化方面的成效;产教融合型侧重评估其在引进研发人员、培养专业人才、培育孵化企业等方面的成效。
第四章 分类支持
第九条 存量项目结合原合作协议约定,按照存量项目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一)评估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合作期内按原协议继续给予支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申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等,同时支持与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合作设立联合专项基金。连续两年评估为“优秀”,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支持二期建设。
(二)评估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合作期内按原协议继续给予支持,并加强引导和督促,帮助其提升能级。
(三)评估为“改进”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进一步积聚创新资源,强化绩效产出,如有原协议且完成协议约定指标的按原协议继续给予支持;不能完成协议约定指标的,予以调整、中止项目或调减资金安排。
第十条 新建项目根据合作协议设定的目标,申报时按新建项目评估标准进行分级分类评估和支持。合作期满后,作为存量项目开展评估管理。
(一)评估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给予项目合作期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产教融合型”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二)评估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给予项目合作期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产教融合型”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三)评估为“改进”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进一步积聚创新资源,强化绩效产出,提升至“良好”及以上后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五章 机制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一院一策”机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分级的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特点,定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逐步实现“自我造血”功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使用产业化经费设立基金或自主选择拟孵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资进入、退出以及产权登记等行为,由市财政局负责备案;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股权变动等行为,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决策,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分级评估管理实行联合审定会商制度,会商会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投促局、滨湖科学城科创部、市科创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新型研发机构分级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评估,并将结果报送至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审定会商会组织协调办公室。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审定会商会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召集联合审定会商会成员单位对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评估结果进行联合评定,评定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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