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工厂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安徽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授予安徽省绿色工厂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
安徽省经信委负责省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本地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安徽省绿色工厂奖补参考(具体以当年政府公告为准)
安徽省 |
合肥市 |
芜湖市 |
蚌埠市 |
淮南市 |
马鞍山市 |
淮北市 |
铜陵市 |
安庆市 |
50万元 |
/ |
50万元 |
/ |
/ |
20万元 |
/ |
20万元/企业设备投资额 18%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 800 万) |
|
50万元 |
黄山市 |
阜阳市 |
宿州市 |
滁州市 |
六安市 |
宣城市 |
池州市 |
亳州市 |
/ |
50万元 |
/ |
/ |
/ |
50万元 |
10万元 |
10万元 |
省经信委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一)企业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一)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省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二)在符合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1、工厂基本情况
概述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2、评价概述
主要介绍绿色工厂评价的目的、范围及准则 。
3、评价过程和方法
主要介绍评价组织安排、评审评估情况、评价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情况。
4、评价内容
对照《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和《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附表1、2),对绿色工厂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6个方面相关指标进行描述、核实、检查、评价。
5、评价结论
对申报工厂是否符合绿色工厂要求进行评价,说明各评价指标值及是否符合评价要求情况,描述主要创建做法及工作亮点等。
6、建议
对持续创建绿色工厂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7、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与附表证明材料索引一栏对应):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3)工厂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
4)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5)CCC 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组织承诺或相关方要求及证据;
7)最高管理者承诺书(包括传达与资源);
8)管理者代表授权书(包括 4 项职责);
9)管理机构的组织及相关制度;
10)文件化的绿色工厂建设的目标、指标、方案;
11)教育和培训记录;
12)企业三年内安全、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13)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4)厂房平面布置图(包括空间布局图、计量设备布置图);
15) 计量设备清单、用能设备清单、污染物处理设备清单、原材料清单等;
16) 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评价表、采购立项审批文件、 程序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17) 已采用的余热利用、分布式供能、自然冷源、水循环利用、高效照明等技术的情况说明(包括技术说明、实施情况和现场照片);
18) 能源消耗量、资源消耗量等绩效指标计算说明(包括使用的标准、计算边界、排放因数、计算过程等);
19) 申报工厂已获得的国家、地方、行业节能环保相关奖励证书等。
8、评价机构营业执照及能力等有关证明材料(资质能力有关证明材料参考工信部绿色工厂评价机构要求提供,企业自行组织评价的无需提供)。
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和综合利用司《关于请推荐第一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通知》要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 人 ,其中能源 、环境 、生态 、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 ;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 ,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 域评价的能力 ,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 、论证 、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上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鼓励列入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中的评价机构开展绿色工厂评价工作。
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由企业向当地市或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当地市或直管县经信委审核后向省经信委进行推荐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主要是《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和《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要求纸质1式3份、电子版1份。
省经信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符合省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和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