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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⑶必须富有美感;
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为照片,不得将图片和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该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其中照片要的是这个产品的六面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图案的,应提交展开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色彩的,应提交彩色和黑白照片或图片。图的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图片上不能出现阴影或虚线,照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种颜色,而且照片上除了所要求的外观设计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别的物品。另外,不管提交的是图片还是照片,各视图都必须是正视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简要说明的内容对提交的图片或照片有解释作用,简要说明中除了四点必写项目:产品名称、产品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和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外,如遇省略视图情况,还必须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原因,以下就省略视图原因梳理作为参考。
一、平面产品
平面产品外观设计包含二个面的设计特征。
(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二个面的,应当提交二个面正投影视图,当然也可以增加一个立体图。
对于因视图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后视图,视为已经提交了后视图,必须写明堆成或相同,但需要特别注意,对称与相同是不同的表达与内容。
(二)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的,可仅提交该面的正投影视图,其省略原因可以参考如下写法:
1. 本产品使用时后视图为不可见,省略后视图;如壁纸、墙贴等产品。
2. 本产品后视图为公知设计(或无图案),省略后视图;如扑克类产品。
(三)特殊产品
如:骑墙结构包装袋产品。
骑墙结构包装袋产品,通常设计内容涉及2个面,提交视图及原因可参考如下:
一种:可提交主视图和后视图;为更清楚地显示其外观设计特征,可再提供封装物品时的使用状态图;
另一种:可提交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撑开侧面骑墙结构拍摄),再提供装物品时的使用状态图;
省略原因可参考写:本产品为带有骑墙侧边的包装产品,上下面为折叠压合封口,省略其他视图。
二、立体产品
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包含三维方向六个面的设计特征。
(一)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
对于因视图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视图,视为已经提交了省略的视图。
(二)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者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三)特殊产品
1. 存在不常见面(位置固定面)的立体产品
省略原因可参考写:本产品后视图、仰视图为不常见面,省略后视图、仰视图,如冰箱、空调、床等产品。
省略原因可参考写:本产品底面为固定面,省略仰视图,如候车亭等产品。
2. 大型设备产品
一般情况,大型设备产品,因拍摄该产品的俯视图和仰视图存在较大的困难,且相对其他面的设计,省略的俯视图尤其是仰视图对人们认识该产品以及清楚表达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产生的影响较小。
省略原因可参考写:本产品为大型设备,不易拍摄,省略俯视图和仰视图。
3. 薄型产品
如果产品为厚度均匀的薄型立体产品,若其厚度与长宽尺寸相对比例相差甚远,且在厚度面上无设计内容,该类产品可按平面产品的形式来提交有关视图,即只提供主视图和后视图。如瓷砖、地垫等产品,但是此类产品一定注意前提是产品的厚度必须均匀。
省略原因可参考写:本产品为薄型产品,省略其他视图。
4. 回旋体产品
可参考机械中回旋体概念,是在一个物体的两端假设两个点,而两点连成一线穿过物体,物体以此线为旋转中心,在旋转时它的每个部分旋转到固定一个位置时都是一样的形状,比如花瓶、酒瓶等产品。
该类产品,在产品外表面图案特征相同情况下,可只用提交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主视图即可完全表现产品水平方向的四个面(即同时表达了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
省略原因可参考写:本产品为回旋体产品,省略其他视图。
三、总结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为确定法律依据,而当存在省略视图时,其他视图中又不能准确推断出该省略视图内容,可能会因为缺少视图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而被宣告无效。
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也可能因为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法进行侵权比对而驳回起诉,当然也不会因为仅仅省略某一张视图必然会导致保护范围清楚,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讲究相对清楚,保护范围相对明确即可。
当然有时以“无设计要点”或未写明原因省略视图,也可能说明该省略视图面无请求保护的内容,则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一般不再考虑,所以,省略视图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有限定作用的,针对其省略原因需准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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