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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皖美品牌等奖补!界首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补贴政策汇总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8.24

界首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 发布,对专利、商标、标准制定、质量奖、检验检测、管理体系认证、皖美品牌、食安安徽等都给予奖励补贴,下面来看看政策详情,界首市有朋友想要获得这些荣誉资质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界首市质量强市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知识产权、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我市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本办法适用于在界首市开展创新创业的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园区、企业及界首籍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当年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审计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后兑现。

 

第二章   资助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加大质量奖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和阜阳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 300万元、5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阜阳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 万元、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设立检验检测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检验检测机构 , 对上年度以来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投资总额在200万元— 500 万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设备投资总额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支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对通过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技术机构、企业(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长三角地区“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共建(确认)项目的给予 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最高计量标准检定项目的给予30万元、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认证。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 9000认证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 50% 的一次性资助,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 万元。每年择优选择原则上不超过 20家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含重新认证)一次性资助4万元。对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AAA级、AA级、 A 级创建并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 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企业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对在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发改委核定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后按(1 万元以上,含 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5 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制定。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的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60 万元、 50万元、30万元、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的“阜阳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阜阳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排名第二位、第三位的企业,分别按照第一位奖励标准的50% 30% 奖励。

 

对牵头修定(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 万元、15万元、10万元、 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牵头修定(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的“阜阳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修定排名第二位、第三位的企业,分别按照第一位奖励标准的50%30% 奖励。

 

上述涉及团体标准奖励,其中由国家及省级协会等社团发布的团体标准,在对应层级上上浮20%奖励。

 

第八条  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奖励,当年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 5 件,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授权量超过10 件的,给予 10万元奖励。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获得授权,资助 2 万元(欧美日以外地区减半),每件国际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申报。

 

支持商标注册。对企业、行业协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标每件给予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注册商标量达到 10件以上的,另给予0.1万元奖励。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新申请的每件按注册费的 5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 300元奖励。

 

第九条  加强专利维权保护,鼓励专利权利人维护自身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权产生的实际维权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给予 30%资助;省内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跨省案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涉外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加大高价值专利奖励及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60万元、3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 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省金奖、银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代理机构6万元、 4万元、3万元及2 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授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5 件以下的,每件奖励 0.15万元;5件以上,从第 5 件起每件奖励0.2万元。全省发明专利百强榜前10 位的,奖励 20万元,前五十位的奖励15万元,其余的奖励 10 万元。

 

对我市维持十年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引进高价值发明专利,对从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引进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密切关系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万元。

 

第十一条  大力推动专利有效运用。支持专利产业化,每年安排不低于 50万元用于专利产业化资助,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优选5 10 个专利产业化效益好的专利项目给予资助。享受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的,不重复享受专利产业化奖励扶持政策。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专利)产业导航、评议、预警活动,对知识产权(专利)产业导航、评议、预警项目的导航、评议、预警费用,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5 万元资助。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开展活动,联盟每年举办知识产权培训、读书分享、企业家沙龙等活动,完成专利池组建,对纳入专利池管理的发明专利每件每年给予 800元资助,以支持专利池管理、运营。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达到 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担保费5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给予企业贷款额1%、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资助;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超过 1亿元,若阜阳没有奖励或者奖励不足20万元,给予担保机构 20 万元的奖励或补足2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评估费用50% 的资助,上级和本级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 3万元。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资金池,通过风险资金池质押融资超过5000 万元、给予社会资本 10万元资助;超过1亿元的,给予社会资本 20 万元资助。对企业开展的专利保证保险,上级和本级资助累计不超过保费的60%;对其他类型专利保险,上级和本级累计资助不超过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服务机构培育扶持。对在我市新成立(设立分支机构)、在知识产权部门备案、获得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 2万元)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年度托管企业4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 20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托管企业 50 家,积极开展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260件以上,奖励14 万元;托管企业 60家,积极开展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300件以上,奖励 16 万元。服务机构当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达到60件、100 件以上,分别给予 10万元、15万元奖励。当年注册商标量达到 200 件、400件、600 件以上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4万元、8万元、 12 万元奖励。

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通过专利代理师考试的人员,给予6000元奖励;获得初、中、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人员,给予 3000元奖励;加大专利联络员队伍建设,对指导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联络员或专利工程(知识产权)师,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元奖励。企业对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奖励的,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最多不超过 3000元。探索知识产权特派员工作,每年评选5-10名优秀知识产权特派员,奖励 2000 元。

 

支持企业走出去。企业参加知识产权(质量)大(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 20万元、10万元,省级按照国家级的 50% 奖励,市级按照国家级的25%奖励。向知识产权业务部门报备,企业参加由官方主办,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会、博览会,给予2 万元展位费资助,不足2万元的,据实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争创品牌产品。对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皖美品牌”“食安安徽”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品牌培育。

 

加大专利品牌培育。对新认定(含复核重新认定,下同)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 10万元、5万元资助;获得相应级别的示范培育(试点)企业给予 15 万元、5万元、2 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阜阳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分别给予 15万元、6万元、 2 万元资助;获得相应级别的优势培育(试点)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3 万元、 1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示范学校、规范化市场等)分别给予所在园区管委会(示范学校、规范化市场等)30 万元、 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试点学校、规范化培育市场等)分别给予所在园区管委会(试点学校、规范化培育市场等) 10万元、5万元、 2 万元奖励。新获批(备案)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保护(维权、指导)中心(站)等分别给予15万元、 6 万元、2万元资助。对国家、省知识产权(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单位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资助,用于基地建设。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星级评选,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当年专利授权 3 件、6件、9 件、 12件、15件,其中发明专利占 1/3,且当年有发明专利申请,授予1-5星级知识产权企业称号,对应奖励 1万元、2万元、 3万元、4万元、 5万元。

 

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证明商标的所有者完成地理专用标志国家局备案且有效使用的,再给予 10万元资助。对获准注册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 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用于基地商标品牌规划、建设、发展和保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支持标准品牌培育。对承担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级、AAAA 级、 AAA级、AA级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万元、5 万元、 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给予0.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采标奖励总额不超过 1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工程质量品牌创建。对获得 “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获奖单体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费用的4 %给予监理企业奖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给予企业 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黄山杯”优质工程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获奖单体工程中标价的1.5% 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费用的 3%给予监理企业奖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获得“颍州杯”优质工程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获奖单体工程中标价的 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费用的2%给予监理企业奖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给予企业 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名牌出口商品企业、诚信企业。对获评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安徽名牌出口商品、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资助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奖励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 3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强市战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本年度若发生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不得享受本资助奖励政策;本年度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不得享受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政策。为避免专利套利行为,专利转让外地的,应退回享受的财政支持资金。第三方在我市开展本政策涉及的知识产权工作,须向界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相应奖励、资助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阜阳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市继续享受资助奖励。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在我市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奖励不受第二条适用办法约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奖励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 11日起统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界首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界政发〔 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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