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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6.15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全力推动安徽更好更快发展,奋力在中部崛起中闯出新路,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合理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效应和撬动作用,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最大限度精简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将投资管理工作的重心转到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上。更加注重事前政策规划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投资项目全过程服务。

——坚持创新机制,投融并举。完善“政府+金融”“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着力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将投融资体制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国资国企和金融等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改革合力。

三、优化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最小化和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其他项目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探索“不再审批”管理模式,对投资规模小、市场化程度高、不涉及环保等问题的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全面高效有约束的监管处罚制度等,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创造政策、信用和监管条件。

(二)完善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模式。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范围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各级各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必须以清单形式明确,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各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高效。

(三)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推广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并联核准。精简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相关部门要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同步下放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全面清理规范与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加快建立中介服务清单,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系。加快建立全方位公共服务清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审批事项,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变相审批。

四、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五)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六)改进政府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发挥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导向作用,探索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重大政策性产业专项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加快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覆盖各级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未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进一步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功能,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并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八)加强政府投资监管。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持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制度,为公众和媒体监督政府投资工作创造条件。

(九)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稳定项目预期收益,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社会投资者有合理回报。要积极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五、创新融资机制

(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步伐,加强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功能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加强与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高成长性产业、现代服务业、“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重点发展产业等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加强安徽产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服务“三重一创”战略部署,加快全省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市、县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金融组织创新,鼓励发展科技金融,探索设立服务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支持重大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优化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分配的新增债券额度,积极发行债券,支持全省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积极对接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试点工作,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融资。

(十一)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积极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为重点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含过桥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推进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引江济淮、国省干道改造、铁路征地拆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优势产业发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长期稳定合作。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支持全省重点项目建设。

(十二)全力推进专项建设基金工作。继续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全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试点,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的本金、约定收益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协同推进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签约落地。进一步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按照国家关于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用足用好支持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专项建设基金。

(十三)加快建立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制定吸引保险资金的支持政策。完善资金和项目对接机制,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全省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等重点领域的项目建设。积极对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投资管理体系,拓展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渠道。

(十四)深化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银担合作机制,大力推进“税融通”等业务。进一步扩大“4321”风险分担试点范围。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相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构建小微企业融资体系试点工作,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十五)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创新有利于深化对外合作的投融资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协同配合,用好各类资金,为省内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供更多投融资支持。支持省内企业境外发债,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优惠贷款+商业贷款”“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股权+债权”等方式,支持走出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与境外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

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十六)创新政府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快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覆盖各类投资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的投资管理服务新模式。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公开。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作为首家受理单位提供“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有关部门要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下移服务重心,加强业务指导和基层投资服务队伍建设,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十七)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严格执行国家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认真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

(十八)依法加强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衔接,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

七、强化改革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分工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完善投融资体制改革协同推进机制,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调控管理服务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

(二十)加快投资管理法制建设。及时跟踪对接国家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社会信用建设、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立法进程情况,进一步加强全省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规章,依法维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

(二十一)统筹推进配套改革。要按照中央部署,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把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拓展新空间。


附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日


    附件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重点工作

责任单位

1

探索不再审批管理模式,对投资规模小、市场化程度高、不涉及环保等问题的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2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范围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3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4

全力推广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并联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务公开办、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5

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同步下放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6

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7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8

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审批事项,探索推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9

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相关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变相审批。

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10

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重大政策性产业专项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1

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加快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12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覆盖各级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未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3

进一步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功能,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并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公开办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4

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5

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各市人民政府

16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制度,为公众和媒体监督政府投资工作创造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公开办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7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8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步伐,加强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功能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

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9

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加强与金融、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高成长性产业、现代服务业、“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重点发展产业等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加强安徽产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服务“三重一创”战略部署,加快全省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市、县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投资集团、省信用担保集团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20

强化金融组织创新,鼓励发展科技金融,探索设立服务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各类金融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21

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作、项目收益债等,支持重大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22

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优化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23

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分配的新增债券额度,积极发行债券,支持全省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

省财政厅

24

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为重点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含过桥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推进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引江济淮、国省干道改造、铁路征地拆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优势产业发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等方面的长期稳定合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投资集团

25

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支持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

26

全力推进专项建设基金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担保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27

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制定吸引保险资金的支持政策。完善资金和项目对接机制,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全省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等重点领域建设。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28

积极对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投资管理体系建设,拓展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渠道。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证监局

29

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银担合作机制,大力推进“税融通”等业务。进一步扩大“4321”试点范围。

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信用担保集团

30

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相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构建小微企业融资体系试点工作。

省政府金融办、省信用担保集团

31

创新有利于深化对外合作的投融资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协同配合,用好各类资金,为省内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供更多投融资支持。支持省内企业境外发债,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营“优惠贷款+商业贷款”“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股权+债权”等方式,支持走出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与境外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

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控股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32

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作为首家受理单位提供“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

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33

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34

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35

严格执行国家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认真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36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37

及时跟踪对接国家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社会信用建设、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立法进程情况,进一步加强全省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各市人民政府

38

加快推进金融体制创新,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把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协同推进。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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