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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时间条件及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2.16

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时间条件、流程等内容,企业单位需要入驻或者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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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简称“双创 载体") 在培育新动能、育成新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高新 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环境,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创载体 ( 包含 : 众创空间、孵化器、 加速器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促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鼓励区内企事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各类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打造具有专 业特色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双创载体。

第四条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 投资主体创办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自愿向区科技部门申 请备案。

第二章 区级备案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申报条件

第五条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

( 一) 备案范围: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立 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 孵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 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 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 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 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 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原则上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 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 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 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 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 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 器专职工作人员) 不少于3 人.

( 五) 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 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和融资服务。

(六) 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3名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 七) 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 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 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 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高质量创新创业活 动不少于6次。

( 八) 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其中企业不 少于6家.入驻企业注册地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属迁入的企 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申请进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 不超过12个月,即注册成立一年内注册地址迁入众创空间;2) 迁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超过一年,但是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复 合增长率高于20%或税收贡献高于400元/m?;3)迁入企业为有效 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第六条孵化器备案条件 :

( 一) 备案范围: 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 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 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 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 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孵化 器。

( 二)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团队总人数60% 以上。

( 三) 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 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 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 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 四)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在 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 占75%以上.场地属自 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 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 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 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 五) 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

( 六)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 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 七) 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 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一)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 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 内,属迁入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地址迁入孵 化器;2)迁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超过两年,但是营业收入和税收 贡献复合增长率高于20%或税收贡献高于400元/m?;3) 迁入企业 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 三)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 一)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二)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 三)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 四)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质 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需求.

第十条加速器备案条件 :

( 一) 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 位于高新区。

(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 区产业发展要求。

( 三)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 国际视野,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  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 员) 占团队总人数60%以上.

( 四) 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 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 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 途.加速器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 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 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 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 六) 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 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 七) 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与加速器 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 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 八) 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 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 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十一条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须具备以下 条件:

( 一) 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 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每家企业租房面积原则 上在500 m?以上.

( 二) 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 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 ,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 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400元/m?.

(2) 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

得过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申报流程程序

第十二条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 一) 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门 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 二) 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 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 三) 对通过评估的单位,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长 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双创载体。

第三章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参与年度绩效考核的双创载体包含: 经国家、省、 市、高新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 一) 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 服务团队、科技服务机构引入等情况。

( 二) 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 创业服务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 三) 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在孵企业数、当年 新增在孵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企业情况、在孵企 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双创活动等情况。

( 四) 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 双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 五) 扣分项.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 质企业流失情况(清退低质低效企业除外) .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 一) 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 服务团队、科技服务机构引入等情况。

( 二) 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 创业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 三) 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在孵企业数、当年 新增在孵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企业情况、在孵企 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双创活动、毕业企业向加速器输送等情况。

( 四) 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 双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 五) 扣分项.主要包括载体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流 失情况(清退低质低效企业除外) .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程序为:

( 一)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向区 科技局报送考核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 二)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 合评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评分前五名) 、良好(参考分值为 70-80分) 、合格(参考分值为60-70分) 及不合格(参考分值为 60分以下) 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合肥高新区"1+N”政策体系部 分条款兑现依据。

第十八条考核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严重弄虚作假 的,年度考核直接计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连续两年出现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况 的载体,综合考察其实际发展情况,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 不善的,取消其区级备案资格和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相 关政策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根据合肥高新区当年实际政策条款,在装修改 造、运营经费、房租补贴、资质荣誉、绩效考核、创业导师等方 面给予双创载体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双创载体的服务、 管理、统计、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相关工作统计、绩效考核和政策兑现工作,将 通 过 " 合 创 汇 " 网 站 进 行 线 上 申 报 . ( 具 体 网 址 :  https:  //ww.gx-hch.com/,点击“双创载体”板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2021年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模版)

一、孵化载体简介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情况介绍(名称、运营主体、孵化方向或特色、所在位置、空间面积、孵化企业(团队)数量、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载体吸纳就业人数、载体孵化企业知识产权数量、孵化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孵化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开展长三角一体化和国际化合作及举办重要活动情况)

二、2021年工作小结

1、2021年主要工作举措和成果;

2、载体孵化培育明星(优质)企业情况介绍;

3、载体拥有或合作的公共平台及服务情况;

4、载体特色工作。

三、2022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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