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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方式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照《认定办法》(附件),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推荐意见(加盖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公章),企业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各一份,报送至合肥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合肥市东流路 100号市政务中心B座10 楼1021室)。
市商务局对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合作区,根据《认定办法》要求的认定程序进行审核、公示等后,正式认定为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合肥市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在境外有合作区的中资控股企业。
合肥市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条件标准
1.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国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2.领办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国家对外投资审批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3.合作区已取得满足其运营需求的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
4.已完成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起步区产业发展需要;
5.合作区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经营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6.合作区服务政策明确,已制定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被认定为省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经领办企业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合肥市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材料
1.申报主体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领办企业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区情况、园区运营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复印件;
5.合作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复印件;
6.合作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情况;
7.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合作区内建设工程、入区企业建设工程、运营状况等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
9.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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