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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额非法利润的驱动。高额的非法利润是知识产权立功产生的主要缘由。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特别是一些具有良好商誉的知识产权,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包含着宏大的经济财富。从事知识产权犯罪:
一方面能够在短期内取得高额的非法利润;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易受损害,对犯罪人的个体自然条件请求不高,来自被害方的抵御阻力较小,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牟取非法暴利不惜采取非法手腕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维护认识淡薄。我国普通民众知识产权维护认识淡薄,抵消费、运用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购置、运用盗版光盘等现象常常不以为然。冒充、盗版产品价钱低廉,运用效果较之真品、正品常常相差无几,使得局部消费者特别是正常消费才能缺乏的消费者倾向于购置,无疑为滋生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市场和土壤。一些学问产权权益人防备认识不强,也是招致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缘由之一。
3.行政监管滞后,监管机制不健全。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违法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招致细微的违法行为演化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城乡分离部,局部监管措施没有施行到位,查处的常常是一些担任运输、仓储任务的从犯,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该类犯罪上升的势头。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其与司法机关之间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协作机制不健全,关于跨地域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沟通与防治机制,不利于有效避免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与蔓延。
4.行政执法 “以罚代刑”现象严重。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一些严重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处以行政、民事制裁后没有将涉嫌犯罪的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以罚代刑”现象在一定水平上纵容了违法立功行为,而且还招致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5.刑事立法不完善、刑事司法存在一些问题,招致打击不力。由于立法自身的不完善及司法人员对相关问题的了解存在一定偏向,致使理论中对局部立功的定罪量刑规范不统一,对一些新类型立功的定性存在争议,一定水平上影响了打击的效果。如在学问产权立功与消费、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运营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状况下,没有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定罪处分;关于得逞犯的罚金适用规范不统一;对侵权商品径行依照市场中间价评价,招致评价价钱与实践销售价钱相差悬殊,呈现处分侧重以至倒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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