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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25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

1.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2.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持续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

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取消临时接电费,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落实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量价挂钩政策。开展天然气用气大户直供气试点。

5.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推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二层50元/平方米、三层1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补。

6.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落实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8.5折优惠期限。制定支持外贸、口岸等政策措施,加快内陆二类口岸申报工作。发挥皖东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关平台作用,加快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7.推动金融机构建设。 深化银行业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争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加大奖励力度。引进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宣设立机构,积极加快民生银行宣城分行落实步伐。

8.缓解企业周转应急。 市财政再逐步增加5000万元续贷过桥资本金。引导银行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并纳入“双增双控”考核。将新办企业比照B级纳税人纳入“税融通”服务范围。重点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开展出口退税、款户质押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支持进出口企业开展关税保证金保险担保通关业务。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

9.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深化“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抓好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到2020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70%。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

10.加大融资担保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做大做强本地国有担保公司。推动市县区担保体联合做大做强,放大担保倍数。市财政逐步增加3000万元担保资本金,支持市级国有担保公司。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60亿元。逐步降低担保费率,从低掌握,对担保形成的呆坏账,允许按政策冲抵部分,并由财政按年度拨备补充。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11.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统筹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宣城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对企业上市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制定奖补政策;对在地方性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奖补1万元。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制定配套奖补政策。对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等民营企业,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制定配套奖补政策。积极申报“科创板”,加速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12.强化精准金融服务。 市政府每年对国有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考核权重,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制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贷效率。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应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

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3.设立专项资金。 市财政统筹用好1亿元宣城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营经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政策兑现奖补等。县市区、市开发区设立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纾困救助。

14.强化创新发展。 5年内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制定配套奖补政策。对新认定省工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对由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制定相应奖补政策。

15.加大企业培育。 积极落实《宣城市关于大力发展“四新”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对新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制定配套奖补政策。对当年建成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县市区和市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非当年建成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县市区和市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限上民营商贸企业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

16.积极拓展市场。 鼓励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国际徽商大会等大型展会,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对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年实际投资或承包工程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制定配套奖补政策。积极落实“首台套”“首批次”扶持政策,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制定配套奖补政策。

17.加大人才招引。 积极落实《宣城市“宛陵聚才行动”若干政策》。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在省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受益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

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18.打造“四最”营商环境。 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和“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实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认制度。2018年底全市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体系。

19.加强产业配套服务公共平台建设。 加大金融、技术研发、营销、培训等生产性服务组织的培育与发展,营造产业集聚发展的软硬环境。积极加快G60科创走廊、宛陵科创城建设和园区生活、交通、住房、文化、医疗等配套建设,实现产城一体化发展。

20.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积极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大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推动“非禁即入”落实。鼓励“民企+国企”“民企+外企”等多种联合体形式参与PPP项目。落实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进一步拓宽民营投资空间。

21.加强政策协调。 在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政策措施时,要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注重政策衔接,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落实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探索建立“亩均论英雄”工作机制,优化效益评价体系。

22.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积极推进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23.提高企业家政治地位。 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典型和先进事迹,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和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评选。将培养优秀民营企业家纳入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等培训计划。设立企业家群英馆。每年遴选一批发展业绩突出的明星企业和贡献突出的功勋企业家。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4.促进政商亲清交往。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把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要积极主动服务。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对工作中出于公心、不涉及私利、担当尽责,因敢抓敢管、敢闯敢试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经认定应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作从轻、减轻处理。

25.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设立宣城市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办公室,与“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投诉、问题交办等。落实市、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联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工作机制,建立联系小微企业制度。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月度走访。

26.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扎实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活动,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化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

27.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刑事案件,及时甄别纠正。严格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

28.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保护机制。 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支持企业主动维权,降低维权成本。落实公平竞争政策,规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百名律师进企业开展公益活动。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29.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宣城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面统筹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项重大战略措施的制订和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30.强化督查考核。 本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完善民营经济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纳入市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形成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

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本意见所涉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兑现时间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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