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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2023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流程、材料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8.08

宣城市2023 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宁国市)!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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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市示范农场: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 号)中“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八项标准(如下附件 1)。
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重点向涉粮家庭农场,返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和退役军人创办的家庭农场倾斜,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依据有关规定新增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申报条件,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市示范社: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 号)规定的标准(如下附件 2)。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重点向涉粮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 2022 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税务登记;
2.农民合作社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完整;
3.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合作社成员中家庭农场达 5 个以上(营业执照等证明)。
5.合作社、家庭农场带动监测户 5 户以上(提供监测户信息、带动项目等证明);
6.合作社必须录入“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必须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7.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没有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
8.按照《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相关工作挂钩的通知》(宣农质〔2019〕3 号)要求,农产品生产主体必须将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及产品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二、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按照上述条件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推荐申报名单要公示。
(二)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于 9 月 25 日前将申报文件、汇总表、公示材料、示范社和示范农场申报材料(按附件要求)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报电子版。
四、有关要求
(一)同等条件下,参与农村“三变”改革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林业、供销及公安等部门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
(三)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一
宣城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 200 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 20 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 200 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 1000 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 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 50 头以上,家禽年出栏 10 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 100 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 100 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 300 亩,丘陵地区不小于 200 亩,平原区不小于 100 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 5 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 20 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总收入不低于 100 万元、纯收入 20 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 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九、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十、依法完成 2022 年度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一、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十二、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 1000 亩的,不予推荐。
十三、提供以下三项附件:
1.在申报材料封面注明家庭农场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
2.2022 年度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全年汇总表及 2023 年 1-6月份的分月台账表各一份。
3. 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监测户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没有可以空项。
十四、新增二项证明材料:
1. 家庭农场必须建立且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并上墙。
2. 家庭农场必须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手机或电脑截图复印件)。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 号))


附件二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 2 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50 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150 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 50 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 1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 150 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 250 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 80%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农民合作社须吸纳 5 个以上监测户成员。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 50 人(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用水服务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 3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 5 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 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年度信息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八、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 5 户监测户入社,并提供监测户的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十、依法完成 2022 年度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一、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十二、在申报材料封面注明合作社理事长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提供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
十三、新增二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2.农民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手机或电脑截图复印件)。
(前七项摘自《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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