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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申报补助条件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1.29

根据最新通知,定《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出来了,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此次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 申报认定条件要求、奖补政策以及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 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咨询小编为您免费解答指导!

政策指导免费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 〕300 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 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区〔2020 〕21 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安徽省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 市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展 “众创空间

——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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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认定条件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 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3.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 名创业导师;

5.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 于 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6. 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第七条 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达到第六条前 5 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第八条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 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 20 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1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2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4 家;

4. 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 2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 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6 场次;

6. 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 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2. 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申报程序流程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 )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 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 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

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每年 1 月 20 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

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 20 日前、年度材料每年 1 月 30 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绩效考核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优机制,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优,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对照绩效评优指标进行自查, 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

2. 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运营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打分排名确定优秀名单。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1.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 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 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 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 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 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1.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 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 和企业总数的比例;

3. 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 企业总数的比例;

4. 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 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 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 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单独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第二十条 1、2、3、4、7 项内容。高校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载体运营、管理团队绩效奖励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对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复审资格。对于不按季度提交“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或提供虚假 数据的孵化器,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失信、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不合规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市级资格,且 2 年内不允许其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要主动退回财政支持资金,且 2 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不配合退回资金或拒不退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审核、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县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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