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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2.06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 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 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 化器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 、《科技 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7〕120 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 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皖科区〔 2020〕21 号)等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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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是以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 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 提供物 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是创新 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安徽省孵化器 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 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积极利用众筹、 众扶、众包等新手段, 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 服务特色, 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 创业平台。

第四条  市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 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投资机构等主体,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布局, 积极开展“众创空间 ——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 鼓励其结合区 域优势和现实需求, 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 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 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县区科技部门) 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 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 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 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  万 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金使 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 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 于 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 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 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第七条  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 5 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 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 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第八条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并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 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 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 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 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相关运营主 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 20 个创 业工位; 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 或提供不少于 10 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 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 间总面积的 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 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属租赁场地的, 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2 年以上有效租期, 租用合同明确清晰, 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 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 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4 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 2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 员、 2 名以上创业导师, 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 活动不少于 6 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 外, 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 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 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 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企业入驻时成立 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 众创空间, 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 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 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 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 行信用核查, 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 将审核结果 对外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 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 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 后, 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 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 间)。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 进行复审, 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 复审不 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 每年 1 月 20 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 经县区科技部 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 20  日前、年度材料每年 1 月 30  日前 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 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 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 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 后,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向市科技局报备;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 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 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 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优机制, 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 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 效评优,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对照绩效评优指标进行自查,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年 度绩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并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 价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 创空间综合运营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打分排名确定优秀名 单。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 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定考核评 价结果。

第十九条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 和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 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 况等。

第二十一条  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单独开展绩效考核, 考 核指标包括第二十条 1 、2 、3 、4 、7 项内容。高校众创空间绩 效考核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载体运营、管理团队绩效奖励等 支出。

第二十二条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 或不按规定 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 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和 众创空间, 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 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及时、准确上报统计 数据, 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对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取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复审资格。 对于 不按季度提交“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或提供虚假 数据的孵化器, 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 绩效评价过程中, 如存在失信、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不合规行为, 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 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市级资 格,且 2 年内不允许其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 孵化 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要主动退回财政支持资金,且 2 年内不 得参加绩效评价, 不配合退回资金或拒不退还的, 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审核、绩效评价 过程中, 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 视情给予约谈、通报 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 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代理免费咨询热线:19855108102(V同号、专业老师指导)

第二十五条  县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 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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