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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27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经2019年3月 2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

有关事项补充规定

 

根据《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打造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办〔2017〕 91号)《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芜政办〔2017〕 50号)和《芜湖市重大公共研发平台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芜政办〔2018〕 3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

1.  对纳入《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打造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办〔2017〕 91号)布局规划或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依托重点企业建设的非独立法人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上年度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达到 5%以上的,可列入绩效考核对象。

2.  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平台,分别按照平台建设运营实际研发投入的20%、 15%、10%比例给予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3.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考核方式参照《芜湖市重大公共研发平台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芜政办〔2018〕 34号)的程序和方法,由市产业创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4.  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央企在芜湖设立研究机构或产业服务中心,经市政府批准,可比照具有独立法人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5.  研发补助资金纳入市、县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奖补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 〕50号)文件规定,由市与所在县区、开发区按比例分担。

6.  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芜政〔 2018〕49号)同类政策。

7.  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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