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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及创新若干政策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29

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芜政办〔2017 〕22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都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需经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2.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4.申报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自项目申报年度前两年以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单位;

2.自项目申报年度前两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3.属于国家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落后设备投资项目。

(三)资金奖补要求

1.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 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2.单个企业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多个称号类奖补;

3.企业实施项目同时适用两个以上政策条款和支持方式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具体内容

(一)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

1.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

符合产业政策实施地在芜湖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引进工业项目中达不到《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 2017〕30号)规定条件的,由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载体单位”)参照上述文件制定具体的申报办法。

2.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 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 。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二)支持创建国家级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

1.申报条件

项目已列入市经信委《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市统计局《芜湖市投资统计项目库》;项目列入工信部创建智能工厂、绿色工厂试点示范计划。

2.申报材料

( 1)创建工信部国家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的项目申报材料;

( 2)企业列入工信部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创建计划的批准文件;

( 3)按照《芜湖市财政资金“贷转补”管理办法(试行)》(芜政办〔2015 〕20号)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3.支持方式

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15%以“贷转补”方式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具体申报程序按《芜湖市财政资金“贷转补”管理办法(试行)》(芜政办〔 2015〕20 号)执行。

(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 并购重组我市企业

( 1)申报条件

①重组相关企业及重组后形成经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围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2013 年修订)限制类或淘汰类范围,符合国家、省、市出台的产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②通过整体收购方式重组在我市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并购除外;③重组后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我市注册,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范围内。

( 2)申报材料

①企业并购协议;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并购决议;③工商部门出具的重组相关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④重组相关公司章程;⑤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⑥重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或备案等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报送。

( 3)支持方式

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的 5%给予重组企业补助。

2. 我市企业并购境外企业

( 1)申报条件

①重组企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②被重组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以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企业;③重组方式为整体收购;④重组后从被重组企业获得新技术且该新技术属于科技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⑤重组取得的新技术要转化为投资新建项目,且该项目的实施地在我市范围内。

( 2)申报材料

①被并购境外企业注册证明文件;②企业并购协议;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并购决议;④工商部门出具的重组相关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⑤重组相关公司章程;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⑦重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或备案等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报送。

( 3)支持方式

按并购标的额的 5%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给予企业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其境内投资项目不再享受其它政策。

3.兼并重组的税费减免。

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芜政〔 2016〕74 号)现行实施办法执行(填报附件3《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费减免确认表》)。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支持方式具体按《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芜政办〔 2017〕9 号)以及《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申报办法 >的通知》(芜经信技术〔 2017〕174 号)执行。

(五)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化制造水平

1. 申报条件

( 1)项目已列入市经信委《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市统计局《芜湖市投资统计项目库》;

( 2)经省经信委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符合当年省经信委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

2. 申报材料

按《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芜政办〔 2017〕 9号)以及《关于印发 <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申报办法 >的通知》(芜经信技术〔 2017〕 174号)执行。

3. 支持方式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15%予以补助。

(六)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

1. 申报条件

( 1)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业;

(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

( 3)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2. 申报材料

( 1)企业申报安徽省经信委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认定的申请材料;

( 2)企业研发设备被安徽省经信委认定为省首台(套)重大装备的批准文件。 ?

3. 支持方式

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设备售价的 10%对市内研制单位予以奖励,其中成套装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奖励额分别不超过 100万元、 50万元和 20万元。

(七)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污染物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支持方式具体按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八)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

1. 申报条件

( 1)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奖补

企业在上一年度 12月 31日前已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并且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一直持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

( 2)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补

企业在上一年度被省经信委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2. 申报材料

( 1)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奖补

①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证书;②企业两化融合工作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推进两化融合的基本情况、企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和打造新型能力的主要成效、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推动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流程优化、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等。

( 2)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补

①企业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批文或证明文件;②企业上一年度两化融合工作总结报告。

3. 支持方式

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

1. 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被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 1)企业上一年度被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 2)企业上一年度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作情况总结。

3. 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被省经信委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 1)企业上一年度被省经信委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 2)企业上一年度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运营情况工作总结。

3. 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申报材料

市经信委下达的芜湖市管理和技术对标诊断试点企业名单。

3. 支持方式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计划的企业开展管理和技术诊断。

4. 申报流程

( 1)每年年初,市经信委汇同市财政局公布全市管理和技术诊断范围与内容,并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计划;

( 2)各载体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市经信委公布的全市管理和技术诊断范围与内容上报本区域管理和技术诊断试点企业名单;

( 3)市经信委公布当年“芜湖市管理和技术对标诊断试点企业”名单;

( 4)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按照招标采购规定程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并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程序

一、各载体单位按照《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项目申报、审核,并先行全额兑付奖补资金。项目奖补资金组织申报、审核、兑付工作,应于每年年初开始,上半年完成,并将审核、兑付情况报市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二、市经信委负责对奖补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核。市经信委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建立和公布项目库、公布符合奖补条件企业名单等方式,在各载体单位兑付奖补资金前,完成奖补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

三、市财政每年年初提前下达各载体单位“促进新型工业化奖补资金”,各载体单位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兑付完毕后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审核结果及载体单位拨付情况进行结算,如当年 10月底前仍未报市财政结算的,市财政将收回该项资金;

四、各载体单位工业主管部门需将申报单位及其项目基本情况录入到“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各载体单位承担初审、资金拨付和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对项目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责任。

四、市财政局联合市经信委、市审计局对各县、区上报结算的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 3年内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一、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 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 4:6 比例承担;税收属于市级的企业,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 2017年 1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5.建设重大公共科技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市本级财政给予平台运营管理经费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平台给予绩效奖励;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6.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市与县区(含开发区、集中区,下同)按1:1比例承担。

    7.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

    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

    10.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在芜高校院所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1.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债权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12.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13.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4.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获得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资助,每年兑现一次;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补助。

    15.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池,成立芜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六、推动金融改革创新

    17.发展股权投资。市本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县区应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市级资金按1∶1配套注资。

    18.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6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的,给予不低于8万元奖励;企业完成股改并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与投资机构达成定向增发意向后,可申请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按同次定增市场价格跟进投资,单次投资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次定增总额的50%,限每企业每年度跟投一次;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同时享受境内外上市奖励政策;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同等享受我市上市、挂牌、直接融资、定增跟投等各项扶持政策。

    19.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0.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

    22.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对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每年根据服务绩效考核择优选择不超过10家,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23.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4.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担保贴息、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5.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6.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时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则

    27.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28.原《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3〕7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0.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7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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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安徽:省重大专项补齐工业“短板”引领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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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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