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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包括质量奖申请补助补贴及认定条件时间、流程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1.18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武汉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详情如下,想要咨询青山质量奖 申请补助补贴及认定条件流程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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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积极培育名牌企业、名牌产品,评定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

升级,提升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全面落实“一轴两区三城”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武政规〔 2010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山质量奖,是青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和市场影响力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并设立青山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青山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青山质量奖评审申报时间

第三条 青山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期满可重新申报。根据全区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好中选优,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青山质量奖评审申报名额

获青山质量奖的组织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 个。获奖数可空缺。

未曾获得过青山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长江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视同获得青山质量奖(含提名奖)对应奖项,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青山质量奖(含提名奖)名额。

第四条 青山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青山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等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安排。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负责青山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青山质量奖评定工作;

(二)制定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规范;

(三)审定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提请区政府批准并表彰获奖组织。

第七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委办”,设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青山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规范;

(二)制定年度青山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组织开展青山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承担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赋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质委办根据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青山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负责按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撰写评审报告,提交评分汇总表;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及提名奖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申报青山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资质资格。

青山质量奖评审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青山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纳税地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 3 年及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品牌创建以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实现利税在全区范围内位居前列;

(五)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及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转型升级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青山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 3 年有重大质量、设备、环保、安全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青山质量奖评审申报流程程序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自主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青山质量奖申报表》、《青山质量奖自评报告》,对组织的质量工作绩效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报送至质委办。

第十三条 推荐。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进行推荐,组织企业填写《青山质量奖申报表》、《青山质量奖自评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质委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质委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质委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入围组织名单。对未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由质委办向其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质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质委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组织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和提名奖建议名单。质委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及提名奖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审定公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通过获奖推荐名单及提名奖名单,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确定获奖推荐名单及提名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公示期7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批准通告。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获奖名单和提名奖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青山质量奖评审申报补贴补助

第二十条 评定奖励。以区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进行最终评定奖励,由区长向青山质量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0万元)。对获得青山质量奖的组织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项。

对评定获得青山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避免重复申报。申报组织在获得青山质量奖后,3年内不需申报区级政府质量奖。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有效期满后,方可申报青山质量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质委办应会同各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的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青山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质委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青山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质委办应提请区政府撤销其青山质量奖或提名奖荣誉,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得青山质量奖的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委办报区政府撤销其青山质量奖或提名奖荣誉,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区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地方政府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产(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青山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与青山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青山质量奖评审有异议的,可以向质委办提出。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质委办应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及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质委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推荐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近日,区政府印发了《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青政〔20195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按照有关要求,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订的背景及意义

政府质量奖是政府对质量管理和自主创新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企业或组织的奖励,旨在促进所在地企业或组织提升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改进经营绩效,强化和提高本地区的产业竞争力。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青山区(化工区)主要产业快速发展,辖区企业和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全区的质量氛围不断浓厚。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企业和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青山质量奖,并制定《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青山质量奖的设立,将通过“政府办奖、组织创奖”的形式,培育更多具有产业带动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青山产品”“青山服务”品牌,以质量奖促企业质量提升,推动青山区(化工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品质青山”建设不断注入新活力,更好地为青山区(化工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二、青山质量奖的授予对象

《管理办法》所称青山质量奖,是青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和市场影响力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并设立青山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

《管理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青山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结构及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由734条组成,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设立青山质量奖的依据、评审范围、评价依据等进行了说明。拟定每年评审一届,每届获青山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2个,提名奖不超过 5 个。

第二章:机构、职责。主要对开展青山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设立、职责权限、评审人员等作出规定。拟由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负责青山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主要对申报青山质量奖的组织的资质条件等作出规定。拟定符合在青山区(化工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的组织。

第四章:申报评定程序。主要对青山质量奖申报方式、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批准通告、评定奖励等评审程序做出了规定。拟定对每个获奖组织奖励金额度设为20万,对获提名奖组织奖励额度设为 5万;评审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均由区财政统一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公示期限按7个工作日设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对青山质量奖称号使用、评审纪律等做出规定。其中,该奖项称号仅限于组织的形象等宣传,而不能扩大用于获奖组织的产品宣传。

第六章:异议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青山质量奖评审有异议的,可以向质委办提出,并提交书面异议材料。

第七章:附则。就办法实施日期做出规定。

四、起草过程及协调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质委办)办承担了《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制订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参照《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内容,结合青山区(化工区)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青山区(化工区)质量工作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情况下,制订完成了《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8 10月通过青山区(化工区)2018 年质量大会暨质量强区工作推进会面向区直相关部门( 27家原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政法委、总工会、工商联、团委、妇联、残联等党群部门)、各街道(管委会)以及区内近20 家驻区、辖区重点企业定向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专家及部门内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后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于 20192 月再次面向区内各职能部门再次征求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政府部门反馈意见建议0 条。2019 5 22日至6 2 日在青山区(化工区)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建议0条,形成了《青山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送审稿)》。呈区司法局审查修改后, 2019 1031 日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1211日正式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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