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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扶持政策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12.11

屯溪区激励 区内企业上市挂牌 特制定了激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规定 最高给予500万的奖补资金,下面来详细看看,这里小编推荐大家了解一下安徽省股交中心挂牌,不仅奖励高,对企业的要求也不高,感兴趣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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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引导全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上市挂牌步伐,加速推动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黄山市激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规定 (修订)( 黄政办秘〔201774 )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注册设立,已 ()在沪深港交易所市场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简称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简称省股交中心 )挂牌的企业,以及利用股权投融资的相关企业。

 

第三条  实行已( )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政策。

(一)拟在沪深港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本区企业,奖补500万元(含市级奖补 250万元)。区级分四个阶段兑现,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深沪交易所首发上市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50万元(待企业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后兑现),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兑现 50万元,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兑现50万元,成功上市后兑现 100 万元。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一次性兑现250万元。

 

(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补200万元(含市级奖补 75万元)。区级分三阶段兑现,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30万元(待企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后兑现),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兑现 40万元,实现挂牌兑现55万元。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 3 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含市级每年奖补15 万元),区级每年奖补 15万元。

 

(三)四板挂牌奖补最高40万元(含市级 50%)其中:经规范性股改后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补40万元(含市级奖补 20 万元),在省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旅板、中医药板、专精特新板实现挂牌的奖补5 万元(含市级奖补 2.5万元)。

 

(四)挂牌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或通过新三板及省股交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且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屯溪区级项目的,首次融资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股权融资到位资金的1%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后续融资按股权融资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资金用于屯溪区级项目的,按融资额0.5%奖励给企业高管人员,每次定向增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第四条  实行拟上市、已( )挂牌企业实际纳税地方贡献部分扶持政策。

 

(一)企业因上市、挂牌而规范性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区财政给予100% 奖励,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在不超过 5 年内分期缴纳。

 

(二)企业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股份改造过程中,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企业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和调整既往经营指标增加收入、利润而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增加部分,区财政给予100% 奖励(增值税按地方贡献的50%奖励)。

 

(三)对完成规范性股改的拟上市、已() 挂牌企业实行5年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 年实际缴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税种,下同)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后一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区财政给予前 3100% 、后2 50%奖励。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完成股改的企业,以该企业 2015年、 2016年、2017 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2018 年起实行上述5年财政扶持政策。

 

(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于屯溪区级企业的股改上市挂牌基金。在屯溪区设立的基金,区财政给予自注册起5年内实际纳税地方贡献部分的 90%奖励,企业分红股东个人所得税按地方贡献部分前2 100% 、第三年起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优先保障已( )上市、挂牌企业项目用地。对已( )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区住建委协调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优先解决,经区政府研定后可视同本区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区发改、财政、经信、农业、科技、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对已 ()上市、挂牌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格。

 

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权益变更和工商注册变更设立事项,相关部门要开辟快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环节或对口与市直部门对接全程协调服务;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税务、环保、社保、消防、安监、行政无诉讼、社保及劳动人事仲裁纠纷、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公安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无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或对口与市直部门对接全程协调服务。

 

第七条  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完成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临时困难,由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度范围内,依据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程序,在落实有抵押措施的条件下,可继续给予拟首发上市企业最高 800万元,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最高500万元,规范性股改后拟挂牌省股交中心企业最高 200 万元的融资担保增信支持。

 

第八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和机构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应在双方签订相关正式合作协议后 15个工作日内到区政府金融办备案,并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及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区政府金融办审核并提出奖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或机构。

 

需要其他部门协调的事项,由区政府金融办初研后出具“屯溪区已( )上市挂牌企业需协调相关事宜的函”去有关部门办理。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报送材料的企业和机构不享受奖补扶持政策。

 

拟上市、挂牌企业应向区政府金融办提交上市挂牌工作报告,并做出上市挂牌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挂牌进程或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外迁的,区政府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足额追回奖补资金。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上述鼓励扶持政策,一经发现,由区政府金融办依法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 5年内申请政府的各类相关支持资格。

 

第九条  外地已( )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屯溪区的,按照“一企一议”的办法享受本政策。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各镇应制定相应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规定出台以前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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