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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股权架构设计指导(自然人、控股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架构)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9.18

股权架构对于企业实现稳定的业务发展、融资、进入资本市场等至关重要,因不同企业特点、股东或合伙人需求各异,常见的股权架构设计类型包括自然人直接架构、控股公司架构、有限合伙架构。下面来看看这几种股权架构的优点、缺点,铜陵市有企业想要股权架构的,可以咨询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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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直接架构       

 

这种架构很好理解,就是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核心公司股权,这种公司架构有什么利弊呢?

优点:

1、股权控制力较强。个人直接持股,可以对自己名下的股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按持股比例进行表决。

2、套现个税可预期。自然人股东从持股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用于投资,从持股公司借款后12 个月内未归还,以及转让股权所得收益等均须依法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其他股权架构模式下,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架构,税率固定,套现所承担的税收可以预期。

缺点:

1、风险隔离的作用较弱。对目标公司而言,一旦股东出现婚姻破裂、身故以及涉诉等不确定风险,可能会因此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样,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不确定风险,有时也会波及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2、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对于长线投资者来说,每次分红必须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才能将资金做其他用途,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

3、股权控制力缺乏放大效应。该股权架构适用于创业初期公司,公司只有少数几个股东,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清晰明确;因为套现的便利、低税收性,也适用于股东计划上市后快速套现的拟上市公司。

 

(二)控股公司架构

这种股权架构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自然人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利用中间控股公司架构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可以利用股权杠杆提升对公司的控制力。

第二种形式是:创始人及其创业伙伴设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旗下有多个业务板块管理公司,每个业务板块管理公司下设N家实体公司。多个业务板块可以分别独立运作,方便后续的上市资本运作;对于长线投资者来说,第二种形式中的持股公司享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无须缴纳“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将该部分收益进行再次投资;同时,可以将部分板块业务进行打包出售,不影响整体架构。

 

优点:

1、控股公司就是一种锁链型股权结构,搭建持股平台作为运营平台管理公司,为资本运作提供更大的空间。

2、风险隔离效果更好。对创始人而言,由于有限公司设有法定有限责任机制的保护,每多一层有限公司持股平台,都相当于多了一重隔离和保护。

3、税收筹划空间更大。在目标公司需要架构重组时,比如企业合并和分立,公司股东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比个人股东更多,也有更完善的配套程序。当公司分红到持股公司时,相应的股息、红利等还能享受免税优惠。

 

缺点:

1、该架构缺乏灵活性,不适合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需要更加灵活的退出机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公司更适合。

2、该架构适合有多个业务板块的,打算长期持股发展的家族式企业;

3、股东退出时税负太高,存在持股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负,所以并不适合未来有明确套现意图的财务投资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

股权核心权能在于分红权和表决权,钱和权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分而治之。对于创业合伙人来说拥有表决权往往重于拥有分红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就可以实现创业者中理想的“钱权分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人( 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合伙企业决议的全部表决权,但不分配财产权,即只要“权”,不要“钱”。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企业的表决权,但可以享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收益权,即只要“钱”,不要“权”。因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持股平台,可以很好地实现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钱权分离”。

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形式有:

 

优点:

1、隔离债务承担风险

普通合伙人设为有限公司持股时,普通合伙人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好似设有一道防火墙,隔离了实际控制人直接作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2、调整灵活

如果创始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 ,则不能再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因此,创始人成立有限公司成为有限合伙公司的 GP时,创始人还可以成为有限合伙公司的 LP ;如果需要调整普通合伙人,只需要更换持股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即可;另外,有限合伙企业的自治权比有限公司大,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股东(战略投资者、高管、核心员工、亲朋好友等)分类装入不同的合伙企业,根据章程,约定不同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便于管理。

3、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具体管理,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管理,即使普通合伙人持股1 %也足以控制整个企业,这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权利。

4、具有纳税上的节税效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该合伙企业层面并不征收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账户,仅由合伙人缴纳一次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 “经营所得”缴纳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后,提取经营所得不再缴个税。

 

缺点:

1、在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候,退出的税率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就导致很多地方税务局,在征管实践中出现不一样的执行口径:适用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 的个人所得税,如广州、新疆。适用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5%-35%的个人所得税,如上海、深圳。区分GP LP 身份,GP 按生产经管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LP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重庆。

2、持有期的分红收益需要纳税

企业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必须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往往适用以下情形:钱权分离度极高的创始人股东;有短期套现意图的财务投资人;员工持股平台(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不仅方便对股权进行管理,还有利于大股东活动更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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