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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2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力促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幸福美丽新铜陵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1.推动创新发展。 实施民营企业“科技强身”工程,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现行政策予以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国家和省级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深入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行动计划,对新增设备投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8%予以补助,5年内实现规上民营制造企业技改全覆盖。(市经信委负责)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6万元、12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不重复计奖,以较高档次的奖励标准发放。(市科技局负责) 

2.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每年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户、科技“小巨人”企业10户,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分别给予国家、省级“单打冠军”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给予省级认定的“排头兵”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市经信委负责) 

3.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我市企业采购本市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非本市项目招标,对中标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配套采购我市中小企业产品,年新增本市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对民营企业出口实行保险补偿机制,按照企业实际年度出口产品保费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市经信委负责)对入选“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的费用按省补贴额度给予1:1配套。对民营装备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按实际支出费用予以一定补助。(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加大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单位统筹确定本部门、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市财政局负责)

4.加大“首台套”政策扶持力度。 鼓励“首台套”示范应用,开展“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对投保综合险并获得国家、省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再给予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20%的补贴。探索推进“首台套”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质同价下优先采购。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定期举行对接活动,优先满足“首台套”企业和用户的融资需求。(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公管局、市交易中心负责) 

5.设立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9年起,市财政统筹各类资金设立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3+5+X”政策体系,新增资金全部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倾斜力度,兑现民营经济资金占比不低于80%。(市财政局负责)县区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铜陵经开区、各县区负责) 

6.支持人才引进。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市人才办负责)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其中同级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铜陵经开区、各县区,市财政局负责)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设站。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及研发运营补贴。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被认定为市级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市财政配套给予12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市人社局负责) 

二、推动民营企业降本增效,全力减轻税费负担 

7.推进减税降费。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等负责) 

8.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铜陵银监分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全面推行简易注销程序,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工商局负责) 

9.降低用地用能成本。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新增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市国土局负责)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自主协商的原则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发区民营企业组团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对配气管网成本进行年度监审,从严核定配气价格,积极争取降低我市天然气短输价格。(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 

10.降低用工成本。 继续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5%,个人费率0.5%不变,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企业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进行梳理统计,保障参保人权益,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负责)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税务局负责)建立健全保障企业用工服务体系,研究制定企业用工补贴。对于符合规定的重点帮扶企业,按200元/人/月给予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对于按照市人社部门招聘活动计划举办的免费公益性招聘会,给予200元/户摊位补贴。对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赴省内外高校、乡镇等地区开展招才引智和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企业,给予省内500元/次、省外1500元/次的外出交通、住宿补助。(市人社局负责) 

三、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1.妥善解决临时性资金困难。 开展专项清欠行动,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市经信委、市“四送一服”办负责)防止对我市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充分应用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稳定信贷存量,确保资金链不断裂。(铜陵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12.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再贴现票据余额中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占比不低于60%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负责)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税易贷”、“科技贷”、“出口退税贷”等信用贷款业务和信用评级工作,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推动“税融通”贷款业务提标扩面。探索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以商标质押、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申请贷款(担保)时,在原贷款(担保)金额基础上可分别获得增加20%、15%、10%的信用贷款(担保)额度。(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13.切实落实续贷政策。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稳步增长。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及担保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效等,保证民营企业资金的合理需求。(铜陵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本地民营企业(房地产领域除外)提供3—5年中长期贷款,对项目贷款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含土地出让投资),由市、县区财政按8%补助企业。(铜陵经开区、各县区,铜陵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14.加大融资担保力度。 完善政策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持续注入制度,市财政每年筹措用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各类资金不低于1亿元,县区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充本区域担保资金。(铜陵经开区、各县区,市财政局负责)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到2020年,全市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80亿元。(市经信委负责)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保费补贴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足额补贴到位,2019年起分季度实施保费补贴。积极争取国家、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推进政府采购债权质押融资,鼓励大型核心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上游民营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15.鼓励发展直接融资。 积极协助我市中小企业与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对接,充分发掘利用现有基金资源及投资平台作用,在市场化运营前提下加大投资民营中小企业力度,争取落地投资不低于8亿元。(市发投公司、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抢抓上海证交所开设科创板机遇,推动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对接科创板上市发展。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补。(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鼓励各全国性商业银行积极向其总行推荐我市债务融资企业,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通过承销和购买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鼓励民营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挂牌,对完成股改、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补;对在省“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补;对非铜陵已挂牌企业迁入铜陵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省股交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按照融资额1%、最高70万元给予奖补,此后融资按照融资额1%、最高30万元给予奖补。对民营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以适当方式奖补给原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强化民营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加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推进力度,围绕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子基金,总规模达到80亿元以上。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子基金。优先将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优质项目纳入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库,积极推动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接民营企业投资需求。(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投公司负责) 

16.精准金融服务。 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探索开展“财税银保”融资模式,将纳税信用信息、政府财政资金、金融产品、保险保证机制有机结合,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产品和形式。(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负责)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考核比重,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快、户数多、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银行监管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落实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要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率高出其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不作为银行内部考核中的扣分因素。制定和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细化尽职免责标准,规范操作流程。(铜陵银监分局负责)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依托“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全面采集民营企业各领域信用信息,为政府、银行支持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支撑。鼓励银行机构基于平台信用信息,开发各类高效、快捷的信用融资产品。(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负责) 

17.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 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总规模不低于8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创新优势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帮助防范流动性风险。(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发投公司、有关金融机构等负责)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 

18.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加快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99%以上事项可网上办理,90%以上事项可进一扇门办理,70%以上事项可实现一窗办理。最大限度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减少申报材料,确保涉及民营企业开办、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以及不动产交易登记等项目全面实现“11340”改革目标。实施工业项目“承诺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在铜陵经开区试点的基础上,推广至全市其他园区。(铜陵经开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信息办、市国土局、市住建委等负责) 

19.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市经信委、市公管局负责)在铁路、公路、油气等领域,尽快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地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领域和行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水利、交通、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养老等领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交易中心、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等负责) 

20.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鼓励民营企业“民参军”,深度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对获得省级以上军民融合资金支持的民营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1资金配套支持。(铜陵经开区、各县区,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交易中心等负责)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优化政务服务  

21.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关要求,深入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及时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扎实推进“四送一服”常态化开展,健全完善市、县区领导班子包保联系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工作机制,精准精细服务民营企业。(铜陵经开区、各县区,市“四送一服”办、市经信委、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为企业提供全程帮办服务。(铜陵经开区、各县区负责)涉企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促进政策有效衔接,最大程度释放政策叠加效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负责)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覆盖面,全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每年组织开展民营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铜陵经开区、各县区,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四送一服”办等负责) 

22.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广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市委宣传部负责)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负责)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全市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民营企业家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每年培养100名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负责) 

23.夯实服务企业平台。 加快完善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购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组建一批产业联盟。(铜陵经开区、各县区,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4.保护合法权益。 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线索。认真受理和处置涉及民营企业、企业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和举报,严肃查处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吃拿卡要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强化商事审判保护职能,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特殊功能,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产能落后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加强对驰名商标、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司法保护,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民营企业的执行兑现,不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差异。对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依法审慎适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查封涉案财物。推动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同时对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民营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等负责)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尤其是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民营企业经营者协助的,要慎重选择审查调查时机和方式,既查清问题,也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经营。(市纪委监委负责) 

25.完善保护机制。 建立“经济110”服务专线和机构,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建设,健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探索推进县区商会调解中心及“法治超市”建设,完善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市委政法委负责)充分发挥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优势,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实法治保障。(市司法局负责)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负责) 

26.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新官理旧账”,对过去合法合规的承诺,要认真履约。进一步加大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力度,全面梳理在招商引资、拆迁补偿、政府工程款结算、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及时妥善加以解决。(铜陵经开区、各县区,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等负责) 

七、加强组织保障,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27.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高规格的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市长任组长,建立市“四送一服”办牵头抓总、各部门各司其职的服务体系,在市经信委设立市发展民营经济办公室,市经信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健全完善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民营经济运行监测、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市经信委负责)强化政策落实,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严格资金兑现。(铜陵经开区、各县区,市财政局负责) 

28.强化督促考核。 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追责问责。(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每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县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并发布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年度报告。(市经信委负责) 

本意见所提各项涉企政策,除明确规定专项支持民营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加强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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